市數據局(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公告公示 宜興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6日,我局收到馮慶申請:反映宜興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設計院)偽造其父親“馮成城”的簽名,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虛假材料取得變更登記,申請撤銷設計院取得的2005年6月13日、2007年5月16日兩次變更登記。本機關于2026年3月18日受理并立案調查。
一、查明事實
關于2005年6月13日變更登記:經查,該次變更登記共涉及兩項內容:1、變更經營期限,延期至2007年6月30日。2、將落款時間為2003年9月28日的章程進行備案。設計院在申請該次變更登記時,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為2003年9月28日《宜興市建筑設計研究院章程》和一份落款日期為2005年5月25日的《股東會決議》,這兩份材料上均有“馮成成”簽名,而根據宜興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馮成城,曾用名:馮成成,已于2002年8月12日死亡。客觀上其簽名不可能出現在上述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上。
關于2007年5月16日變更登記:經查,該次變更登記具體核準時間為2007年5月14日,共涉及7項內容:1、公司名稱變更;2、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3、公司類型變更;4、股東變更;5、經營范圍變更;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備案;7、經營期限備案。設計院在申請該次變更登記時提交了1份落款日期為2007年4月19日的《股東會決議》及一份馮成成向唐志平轉股的《股權轉讓協議》,這兩份材料上均有“馮成成”簽名。同理根據宜興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馮成城,曾用名:馮成成,已于2002年8月12日死亡。客觀上其簽名不可能出現在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上。
馮慶于2026年6月26日向我局提交《聲明書》:“本人清楚知曉:2004年1月7日,母親張賢華與唐志平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上述股權作價55000元轉讓給唐志平,轉讓款項已全額支付。案涉股權的所有權、股東權利義務已完整轉移至唐志平名下。現本人作為唯一合法繼承人,對2004年1月7日張賢華與唐志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后續基于該協議辦理的全部股權變更、工商登記行為,予以全面、無條件追認。”及《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26)蘇0282民初9058號),法院確認馮慶與唐志平達成如下協議:一、確認2004年1月7日張賢華與唐志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二、確認宜興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原股東馮成城(曾用名馮成成)名下25股權(占公司2.08%股權)歸唐志平所有。
二、處理理由、依據及內容
1、馮成城持股占比2.0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六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及設計院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權的規定,馮成城出資比例所代表的表決權不足以影響上述變更事項的表決通過。2、馮成城持有2.08%的股權轉讓與其他變更事項之間無相互依存關系。3、上述部分事項撤銷后無法恢復到登記前狀態,將造成企業經營期限懸空、商事秩序不穩定、既往經營效力存疑繼而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2007年5月14日變更登記中“馮成城將其持有的2.08%(計2.5萬元)以5.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唐志平”這部分內容,馮慶及唐志平雙方對此進行了事后追認,并經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該股權轉讓行為的真實性,因此,不屬于“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撤銷市場主體登記:(一)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二)撤銷市場主體登記后無法恢復到登記前的狀態;(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及第五十七條“同一登記包含多個登記事項,其中部分登記事項被認定為虛假,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不影響市場主體存續的,登記機關可以僅撤銷虛假的登記事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撤銷宜興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2005年6月13日及2007年5月14日兩次變更登記。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宜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宜興市數據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