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公告公示 為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我局起草的《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請于2026年7月16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反饋至宜興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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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宜興市宜城街道龍潭西路288號宜興市城市管理局(信封上請注明“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征求意見”字樣)。傳真:87956801,聯系電話:87956810,電子郵箱:wxw_79@163.com。
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市行政區域,違反其他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市市區及各鎮(街道)建成區。
第三條 宜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本級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宜興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受市綜合執法局的委托,具體實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市綜合執法局向各鎮(園區、街道)派駐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行使轄區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監督指導。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水利、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體廣電旅游、數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國家、省和無錫市對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職責權限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職責權限執行。
在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鎮(街道)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中,經批準對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的職責權限作出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職責權限執行。
第六條 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堅持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引導公眾參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七條 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全額撥款。
第二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第九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在城市、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手續的,或者在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后的建筑內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經規劃審批的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層數和面積的;
(三)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者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市綜合執法局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違法行為地在市區范圍內的,市政府責成市綜合執法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處置;違法行為地在市區范圍外的,市政府責成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處置。
第十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市道路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二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一)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二)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三)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五)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
(六)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的;
(七)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
第十三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戶外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四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公安交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一)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地點停放或者在未設停放地點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二)機動車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管理規定的;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
第十五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建(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設置魚罾、魚籪的。
第十六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城市道路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
(三)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未按照確定的班次、時間從事營運的;
(四)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公共交通設施的。
船舶未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拖離。
第十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醫療機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街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室外開展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行使營業性演出和新聞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下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一)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在廣場、街頭空地及其他非固定營業性演出場所演出的;
(二)未經許可在室外從事出版物經營的。
第十九條 市綜合執法局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按照設定該行政處罰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調查權和行政強制權。
已相對集中到市綜合執法局的行政處罰權,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第三章 執法配合
第二十條 各鎮(園區、街道)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各執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協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和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水利、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體廣電旅游、數據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情況。
市綜合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部門認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認定;需要技術鑒定的,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予以鑒定。
第二十二條 市綜合執法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其他部門發現依法應當由市綜合執法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市綜合執法局。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市綜合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執法規范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評議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及時對已經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條款進行梳理匯編,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及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機制,及時制止、查處和糾正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綜合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以糾正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予以教育,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統一執法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執法。
第三十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實施扣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對鮮活、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實施扣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妥善處理。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市綜合執法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三十二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聯系方式。對投訴、舉報應當進行登記,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 派駐各鎮(園區、街道)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業務指導和考核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其他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綜合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執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
(二)索要或者接受當事人財物、宴請、娛樂消費等;
(三)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投訴、舉報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有關情況;
(五)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及沒收的財物;
(六)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七)對屬于行政執法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查處、糾正;
(八)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九)無法定依據當場收繳罰款;
(十)未按規定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2016年6月7日起施行的《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