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宜興市朱子文化研究會、宜興市保齡球運動協會連續兩年不按照規定參加年度檢查,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江蘇省民政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蘇民規〔2023〕3號],現決定對宜興市朱子文化研究會、宜興市保齡球協會作出予以吊銷登記證書的行政處罰。
宜興市民政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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