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時間:2026年4月30日,上午10:00
二、活動地點:宜興法院新聞發布室
三、本期新聞發言人:陳國斌(新聞發言人)、董大友(新聞發言人助理)
四、出席領導:宜興市人民法院(單位)三級高級法官(職務)陳國斌(姓名),宜興市人民法院(單位)官林法庭庭長(職務)董大友(姓名),宜興市人民法院(單位)開發區法庭庭長(職務)范晟程(姓名),宜興市人社局(單位)二級主任科員(職務)盧國強(姓名),宜興市人社局(單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院長(職務)姜偉(姓名)。

宜興市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陳國斌通報了市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情況,宜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級主任科員盧國強通報了宜興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情況。

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宜興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1882件,其中2025年審結934件。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調解結案超六成,勞動爭議聯合調處成效明顯。宜興法院堅持“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主要從三方面入手:一是做實訴前引導,筑牢前端化解防線。依托“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處中心”和設在綜治中心、仲裁委的“法官+工作站”,為群眾提供免費咨詢、用工指導,實現調解與司法確認無縫銜接,推動糾紛化解在訴前。二是提速審判流程,打造高效審理通道。對勞爭案件實行優先立案、優先排期、優先審理,簡易程序適用率達81.8%,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達33.32%,切實做到簡案快審。三是強化執行威懾,構建多元懲戒體系。在起訴階段積極引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常態化開展集中執行行動,2025年累計對勞爭案件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69人,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件,形成有力震懾。對復雜案件,及時通報屬地黨委政府及人社、住建相關部門,協同研究資產處置、債權追索、應急墊付等解決方案,形成攻堅合力。
1、記者問:實踐中會有一些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那么現在我們知道這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但勞動者可能因為一些顧慮或者障礙沒有能及時通過仲裁形式向單位主張。請問,法律上關于這個“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該如何計算?
范晟程答:“二倍工資”不是工資,而是對單位不簽合同的懲罰。根據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二倍工資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次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該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期間應從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逐月計算。也就是說每個月單獨計算仲裁時效——從單位應當簽訂合同的次月算起,每月只有一年的時效。比如,如果單位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都沒簽合同,那每個月的二倍工資都要在當月產生后一年內去仲裁,過期就不能再要了。每月二倍工資仲裁時效期間單獨計算,更能提醒勞動者督促用人單位補訂勞動合同,符合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也避免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遠超合理預期。
記者問:那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干了好幾年,還能要之前所有月份的二倍工資嗎?
范晟程答:如果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勞動者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超過一年時效的部分就得不到支持了。
2、記者問: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已具備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雙方都沒說續簽,用人單位繼續用工。這時候勞動者說單位沒續簽合同,要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會支持嗎?
范晟程答:不支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視為雙方已經按原來的條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既然勞動者繼續工作,單位也繼續用工,說明雙方對權利義務沒有異議。單純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權益沒有損害,且用人單位也不存在故意以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逃避勞動關系認定或者法定責任的動機。勞動者在未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允許其主張二倍工資,反而容易引發不誠信的訴求,不利于維護和諧勞動關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記者問:那勞動者需要主動提出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范晟程答:不需要。只要勞動者符合條件,合同到期后繼續在單位工作,法律就直接視為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3、記者問:現在很多單位為了吸引優秀人才,會提供了落戶、住房等“特殊待遇”,然后約定服務期,還約定如果提前離職要賠違約金。請問這種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范晟程答:這種相關違約金的約定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只有單位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才能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包括落戶、住房等特殊待遇都不能約定違約金。如果勞動者提前離職,單位只能按實際損失要求賠償,不能直接以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求賠付。法院會綜合考慮損失大小、過錯程度、已服務年限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金額。
記者問:那比如單位給了幾十萬的安家費,也不能約定違約金嗎?
范晟程答:不能。安家費屬于特殊待遇,同樣不能約定違約金。單位可以約定服務期,但一旦勞動者違約,只能要求賠償實際損失,而不是按事先寫好的違約金來賠償。
4、記者問: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病假工資?
盧國強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者問:目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盧國強答:2026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660元/月。
5、記者問:職工發生工傷后,停工留薪期間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姜偉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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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282020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