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動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開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包含代理服務費、專家評審費、采購文件售賣費等,省財政廳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相關費用管理的通知》(蘇財規〔2026〕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當前,我省政府采購實踐中相關費用收取、支付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費用轉嫁現象依然存在。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規定“代理費用可由采購人支付,也可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在實際執行中,絕大多數項目代理費用均由供應商支付,且在采購文件中未明示投標報價包含代理費,僅在中標公告中告知代理費由中標供應商承擔,造成了代理費的實質性轉嫁。另一方面本應由采購人承擔的專家評審費也被一并攤派至中標供應商支付。二是違規售賣采購文件屢禁不止。《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明確規定,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部分代理機構借機利用政策模糊空間,違規高價銷售紙質采購文件。
二、涉及的費用類型及具體規定內容
一是代理服務費。《通知》明確政府采購代理費用的支付主體本質上為采購人,并且鼓勵采購人直接支付的方式。采購人要求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且應在采購文件中說明原因并明示代理費收取方式、標準及確立標準的依據。采購文件中未明示上述內容的,不得在中標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代為支付代理費。
二是評審專家費?!锻ㄖ愤M一步強調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費的支付主體為采購人,嚴禁將專家評審費轉嫁給代理機構或中標、成交供應商。遠程異地評標專家費按評審專家屬地規定的標準支付。
三是采購文件售賣費。《通知》明確政府采購文件售價應按照彌補制作(僅指印刷、紙張、裝訂等)、郵寄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且電子采購文件應免費提供。
三、其他規定內容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