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深入推進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和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jù)《無錫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內容是:(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宜興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 局辦公室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宜興市城市管理局網站各項業(yè)務工作。
第五條 局機關各相關科室(辦)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部門,應根據(jù)相關要求,提供和發(fā)布與其業(yè)務有關的各類信息資料。
第六條 本機關的有關信息,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
第七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按照本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辦法實施。
第八條 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是本機關公開信息的查閱場所,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本機關公開信息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九條 本機關信息公開貫徹“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各提供公開信息的部門負責人為信息發(fā)布的第一責任人,應對擬公開發(fā)布信息的內容認真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一)有無錯漏、重復;(二)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三)是否有損害單位形象或有不健康的內容。
第十條 本機關信息根據(jù)重要程度,經分級審核后方可公開發(fā)布。(一)局機關各科室(辦)需公開的一般業(yè)務信息,必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二)涉及本部門的重要信息、數(shù)據(jù)和資料,必須報經局分管領導審定同意;(三)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必須報經局主要領導審定同意。
第十一條 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嚴格實行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并可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和修改。
宜興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