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目錄>法規文件及解讀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5-08175 | 生成日期 | 2025-08-12 | 公開日期 | 2025-08-12 | |
| 文件編號 | 效力狀況 | 有效 |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民政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民政、扶貧、救災 | 主題(二) | 減災救濟 | 體裁 | 通知 | |
| 關鍵詞 | 救災,救濟,行政 | 分類詞 | 民政,行政事務 | |||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關于印發《宜興市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宜興市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監督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更好地落實我市特困人員供養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規范好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后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管理,保障好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服務,根據無錫市民政局《關于印發<無錫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錫民規〔2023〕1號),結合本市實際,就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的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照料護理服務、動態管理、檔案管理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審核確認
第一條民政局負責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特困人員供養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供養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資金發放、動態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申請遞交、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信息公開、動態管理等的相關工作。
第二條申請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時,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ㄒ唬┤鐚嵦顚懖⒑炞执_認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申請社會救助信用承諾書》、《社會救助告知承諾書》。
(二)在提交申請、調查核實階段,還應提交與認定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相關的材料。
?。ㄈ┛赏ㄟ^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三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書;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人明顯不符合政策條件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按要求做好申請人家庭成員情況、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社會救助信用檔案等調查核實、公示(長期公示)、民主評議等工作。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間)根據調查、公示、評議等情況作出書面確認意見。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確認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五條對確認同意的特困人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或政務大廳等場所進行長期公示,有條件的可實行網絡公示。
第二章資金發放
第六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自確認之日下月起開始發放。
第七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金應當按月發放。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金按規定時間及時撥付。
第八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特困人員的社??ǎㄊ忻窨ǎ┵~戶。代理金融機構應在金融賬戶發放明細中注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特困供養金”等字樣。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時,不得直接抵扣特困供養對象的欠款、繳款、貸款等,不得替支其他救助項目款項。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金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撥付至供養機構賬戶。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負責發放名單、發放金額的審核確認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發放工作,嚴禁出現業務經辦、賬務出納為同一人的現象。打卡發放不成功的,業務經辦人員應及時查明原因,由財務人員核實后重新打卡發放。
第十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自保障對象終止救助(死亡)之日下月起停止發放。
第三章照料護理服務
第十一條市民政局負責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協助市民政局開展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二條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配合市民政局與供養機構共同進行并確認。
第十三條市民政局可委托不從事照料護理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四條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服務由供養機構提供,自入住機構之日起落實。
第十五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服務與四方委托照料服務、居家養老援助服務、巡訪關愛、配餐送餐服務等政策有效銜接,自確認之日下月起落實。
第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應積極引導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選擇集中供養方式,為其提供更完善的照料護理服務。
第十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集中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照料護理服務臺賬。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落實省、市、縣、鎮四級聯動核對機制,通過線上平臺核對和線下入戶核查相結合,動態維護特困人員數據精準性。
第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對特困人員家庭
經濟狀況復核一次,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辦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停發、減發、增發手續。
第二十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家庭經濟狀況的定期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停發、減發、增發手續。
第二十一條村(居)委會、集中供養機構應隨時關注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的變化情況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自接到報告之日1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檔次。
第二十二條村(居)委會應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作用,通過日常巡查、入戶、走訪等手段及時了解特困人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及時變更、注銷相關數據,做好特困人員動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特困人員家庭人口及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村(居)委會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要求做好特困人員一人一檔工作,并將檔案集中存放于鎮(街道)專門的檔案室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特困人員檔案應以人為單位存放于獨立的檔案盒內,內容包括與特困人員供養申請、審核、確認、動態管理、自理能力評估、照料服務記錄等有關的所有資料,按時間順序整理歸檔并建立目錄。一戶有兩人(含)以上為特困人員的,可以戶為單位建立檔案。
第二十六條集中供養機構應為每個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建立完整的入住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照料護理記錄、健康體檢報告等。
第二十七條特困人員檔案整理應統一規范。戶檔內容應當齊全完整,不得隨意涂改、變更。
第二十八條特困人員檔案保存應當安全有序,不得隨意銷毀。對已終止救助的特困人員,戶檔保管期限為該特困人員終止救助后不少于5年,有條件的鎮(街道)可長期保存。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民政局每年按不少于全市特困人員總數的30%隨機入戶抽查核實。
第三十條民政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等主動公開特困人員供養政策、對象及資金支出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規范落實長期公示制度。長期公示應常年張貼于櫥窗公開欄
中便于群眾查閱的位置。
第三十二條市、鎮(街道)應主動公開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接受對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的咨詢、監督、投訴、舉報。
第三十三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特困人員供養救助金、救助物資的,由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特困人員供養救助金、救助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款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關機構將其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