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4〕4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務院令第783號)要求,結合《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省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蘇政辦函〔2024〕59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市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錫政辦函〔2024〕21號)精神,為切實做好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查范圍和要求
1.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規定的事項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經營者權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2.起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落實審查主體責任,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全面履行審查程序,準確適用審查標準,科學評估公平競爭影響,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不得含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禁止內容。
3.起草單位要規范和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本部門(單位)公平競爭審查數據及相關工作情況。
二、審查主體
4.擬由部門(單位)單獨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單位)聯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5.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以下統稱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后報送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審查。
三、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審查程序
6.起草市政府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還須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研究形成初審意見,并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見附件)。
7.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報請市領導審簽的政策措施文件,應當在報送市政府的請示件正文中明確是否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未經公平競爭會同審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或者報請市領導審簽。對是否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存有疑義的,起草單位應當主動商市市場監管局研究確定。
8.起草單位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送市市場監管局進行公平競爭會同審查,市市場監管局要認真履行審查職責,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平競爭會同審查意見。對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情形的,出具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審查意見;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且不符合例外規定情形的,提出修改建議。
9.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起草單位報送的政策措施文件進行審核把關,對未明確是否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或公平競爭審查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聯系起草單位按要求補充完善。
四、監督保障
10.市市場監管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部門(單位)政策措施文件開展抽查,并向市政府報告抽查情況。市市場監管局暢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渠道,做好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
附件:公平競爭審查表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填表說明:
1.初審意見應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查標準,逐項說明政策措施中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具體內容,并分析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情況。
2.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例外規定的,應當詳細說明適用的具體情形、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的理由,以及政策措施的合理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
3.擬由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單位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后報送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