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1〕4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3-0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18日
宜興市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上市
(掛牌)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宜興市產業發展扶持資金政策的意見(2019年-2021年)》《關于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宜發〔2020〕49號)等政策,鼓勵企業堅定不移地走上市(掛牌)、資本經營的發展道路,推動全市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政策意見。
第一章 大力培植上市后備企業
第一條 上市后備企業由各鎮、園區、街道根據相應條件推薦申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核,市資本經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會商審定。上市后備企業須制定詳細的上市工作計劃,并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進入實質運作。
第二條 加大上市后備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上市后備企業在規范重組過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項目未審批備案的、未按要求辦理環評等相關手續的,相關部門按規定及時補辦;涉及補辦不動產權證的,在符合城鄉規劃的情況下,企業采取有關補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補充相關資料,相關部門應支持辦理。在財務規范過程中,上市后備企業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調整會計記錄產生的增值而補交相關稅收的,稅務部門應給予支持。上市后備企業募投項目優先核準或備案,所需建設用地、環境容量、能源供應等要素優先解決。
(二)上市后備企業涉及辦理不動產權證、產權登記、產權交易資產變更、過戶的,以該項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為計算依據,給予相應獎勵;上市后備企業與關聯企業交易,發生資產變更、過戶的,以該項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為計算依據,給予雙方相應獎勵。
(三)上市后備企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調整會計記錄,以該項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為計算依據,給予相應獎勵。
(四)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掛牌準備過程中,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為股本,以該項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為計算依據,給予相應獎勵。
(五)上市后備企業進行有利于企業上市的股權轉讓,以該項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為計算依據,給予相應獎勵,本項獎勵在企業取得上市下一階段性成果(股改、報輔導、報會或上市)的當年度,予以兌現。
(六)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前與各類股權投資機構或個人建立戰略合作,成功實施增資擴股的股權融資,融資所占股本超過原總股本5%,股權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或市凈率大于1.5倍,以其融資當年度地方經濟貢獻新增部分的100%為計算依據,給予相應獎勵,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七)市資本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要統籌做好企業上市工作,各成員單位都要關心和支持上市后備企業,并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 全力推進企業境內外上市
第三條 上市后備企業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實施改制并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中介機構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繼原企業資產、業務的,提供有關工商登記證明,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四條 上市后備企業完成股改后,以企業完成股改當年度較上年度地方貢獻增量的50%為計算依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上市后備企業報江蘇省證監局輔導備案后,提供相關備案材料,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本市企業實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業與境外保薦機構所簽上市中介服務協議及首期付款憑證,視作進入上市輔導,享受同樣獎勵。
第六條 上市后備企業上市申報材料經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獎勵150萬元。
第七條 企業在境內上市首發募集資金5億元以下、5億元(含)-10億元、1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250萬元、450萬元、650萬元的獎勵。科創板上市企業在上述基礎上再給予每家150萬元的獎勵。
第八條 企業直接在境外上市、采用搭建紅籌架構方式成功上市,主要生產基地和納稅地在宜興,首發募集資金1億元以下、1億元(含)-5億元、5億元(含)以上,分別給予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獎勵。
第九條 企業上市后的當年度及下一年度,連續兩年按其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給予補助。
第十條 本地企業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取得本市以外境內上市企業股權并成為第一大股東的,上市企業注冊地、納稅地在本市,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第三章 支持鼓勵“新三板”擴容提質
第十一條 企業正式掛牌新三板,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企業進入新三板精選層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轉板操作IPO的,參照企業上市分階段定額政策給予獎勵,補足不足部分。
第十二條 企業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以首次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當年度較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新增部分的50%為計算依據,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引導上市(掛牌)企業做優做強
第十三條 上市企業當年實施股權再融資的,按年內累計融資規模予以獎勵,募集資金1億元(含)-5億元,5億元(含)-10億元、10億元(含)以上,分別給予5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新三板掛牌企業當年實施股權融資的,按融資規模1%給予獎勵,最高50萬元。
第十五條 省內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進行股權融資的,按融資規模1%給予獎勵,最高20萬元。
第五章 相關政策限制措施
第十六條 年度上市獎勵申報結束前,企業在IPO進程中處于中止狀態的,不影響所有獎勵申報及兌現;處于終止(撤回)狀態的,所有獎勵暫緩申報,在企業重新取得上市階段性成果后,按照原政策恢復申報及兌現。
第十七條 企業在境內上市(掛牌)后,企業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員工)所持有原始股股權,其股份須托管在本市證券公司營業部并在本市減持退出,其收益應稅款項必須在本市交納。如違反,將取消或收回企業所享受的本意見中的所有獎勵。
第十八條 發現上市后備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弄虛作假,騙取享受優惠政策,將取消或收回企業所享受的本意見中的所有獎勵,三年內取消各類評優資格和各類財政獎補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上市募投項目以及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項目,應首先在本市范圍內立項建設,加快企業轉型升級步伐,切實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確因市場、土地、資源、收購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圍外投資的,則應履行相關報備手續,按總部經濟的結構模式設置企業組織經營體系,壯大本部經濟實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