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20〕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09-25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宜政規發〔2020〕1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政府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積極進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開發和利用。
第五條 市城管部門是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配合城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屬地鎮(街道)人民政府接受市城管部門指導,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建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七條 鼓勵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制定行業規范和安全生產條件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運輸專業技能培訓活動。
第八條 對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有效或者舉報查實的,可以給予獎勵,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處置許可。未經許可的,不得擅自處置。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根據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工程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取得的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交給經核準的處置、運輸、消納單位處理。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自有一定規模的符合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具有固定的停放場地和相應的駕駛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培訓、運營、保養和監測等措施,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密閉運輸;
(二)嚴禁超載;
(三)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四)不得沿途丟棄、遺撒;
(五)隨車攜帶車輛運輸處置證明和車輛準運證;
(六)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線路運送到指定場地;
(七)統一車輛標識,加裝數字化監控設備,放大號牌應當清晰、完整;
(八)安裝符合規定、有效的轉彎、倒車蜂鳴語音提示器和右轉彎安全防護雷達等設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運輸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需要進入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準行證》,并提供《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車輛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車輛運輸處置證明》。
第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第十七條 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物業公司應當在管轄區域內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收集管轄區域內產生的裝修垃圾,并負責交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運輸至指定的集中堆放點。
無物業公司管理的區域,所在村(居)委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設置臨時堆放場所,實行轄區裝修垃圾的相對集中堆放,并負責交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運輸至指定的集中堆放點。
第十八條 屬地鎮(街道)應當合理設置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并負責將集中堆放點的裝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至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規模較大的的企事業單位產生的裝修垃圾,可由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直接交由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至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第十九條 城管部門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車輛和駕駛員建立安全運行誠信檔案,落實“黑名單”制度,具體規定由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設置應當經過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管理,進出車輛、消納數量等基礎數據接入市數字城管平臺統一監管。
第二十四條 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信息,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負有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處置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意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05〕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