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20〕237 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市政府關于《宜興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宜政發〔2020〕237 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1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辦法》對進一步加強餐廚廢棄物(以下簡稱“餐廢”)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促進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升城市市容環境面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改善人居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保證《辦法》的貫徹執行,切實落實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解決餐廢管理工作中有關具體問題,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監管職責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擬定全市餐廢管理工作的開展規劃,擬定全市餐廢收集、運輸、處置標準和規范,建立通用信息平臺,制訂服務質量的評價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照《辦法》明確權限查處違法行為;負責統籌全市范圍內的餐廢管理,并對餐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與考核;根據《無錫市排水管理條例》,負責對餐廢產生單位隔油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設置和運行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預處理超標排放的行為;負責對餐廚處理PPP 項目實施嚴格的績效管理、績效考核,并編制年度專項經費預算。
市發展與改革委負責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進餐廢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扶持相關企業發展;負責收集非法收集、運輸、處置餐廢的單位及個人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規納入信用體系進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對餐廚處理PPP 項目運行缺口部分所支付的政府補貼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根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對應條款,依法查處餐廢產生單位的違法傾倒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處非法經營、購買、使用以餐廢為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會同屬地鎮(園區、街道)督促集中供餐單位和餐飲服務單位與光大環保餐廚處理(宜興)有限公司簽訂《餐廢收運處置協議》;依法查處利用餐廢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負責城鎮垃圾處理費收費政策的制定,并做好餐廢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食堂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嚴格落實餐廢分類收集措施,并指導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廢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餐廢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辦理禁入區域收運車輛準入手續,依法查處各種無證無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廢以及生產經營利用餐廢加工的油脂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餐廢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職查處非法從事運輸餐廢的經營行為。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餐廢相關問題熱線訴求件的交辦及督辦工作。
宜興生態環境局負責餐廢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環節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政府辦負責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食堂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嚴格落實餐廢分類收集措施,并指導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市工業與信息化局督促工業企業食堂嚴格落實餐廢收集措施,并督促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市教育局負責對全市所有大、中、小學校、幼兒園食堂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嚴格落實餐廢分類收集措施,并指導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市民政局負責對全市養老機構食堂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嚴格落實餐廢分類收集措施,并指導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市商務局負責對餐飲業行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督促餐飲行業管理單位將餐廢交給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負責對全市商業廣場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嚴格落實餐廢分類收集措施,并指導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負責對全市大中型賓館酒店餐飲部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嚴格落實餐廢分類收集措施,并指導履行餐廢收運協議。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對餐廢產生、收集、運輸及處理等監督管理方面的相關配合工作,做好對下屬企事業單位餐廢管理的組織領導、專項整治、長效治理等工作。
各鎮(園區、街道)屬地環衛部門接受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業務指導,按照屬地集中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餐廢源頭的管控、收集布點及區域匯總等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做好配合。
二、餐廢源頭管控
餐廢源頭是指餐廢收集容器、隔油池及排水管道中(隔油池外5 米以內)貯存的食物殘余、廢棄食用油脂以及各類油水混合物。
2021 年度,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牽頭,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作,開展全市范圍的餐廢產生單位污水排放專項整治工作,通過整治規范餐廢產生單位的排水行為,進一步提升餐廢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利用水平。污水達不到接管標準的,應建設隔油池等預處理裝置達到接管標準或達標排放。至2021 年底實現餐廢處置許可單位隔油池等預處理裝置全覆蓋,對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未進行有效預處理而超標排放的餐廢產生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由屬地環衛部門,取得餐廢收運許可的服務單位以及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組成工作組,全面普查確認全市域各類餐廢產生單位情況,具備條件的簽訂餐廢收運協議并授予處置許可。所需企業名錄等信息資料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
對于拒不配合普查確認和拒不簽訂收運協議的餐廢產生單位,由工作組提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對其違反《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進行餐廢處置的行為予以“掛號”督辦、曝光和頂格處罰,并責令整改,直至整改完畢并簽訂餐廢收運協議。
三、行業準入條件
在政府主導下,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廢收集、運輸、處理等經營許可的決定,向中標單位頒發經營許可證并簽訂協議。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含餐廢油脂的專業化收集、運輸及處理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上述活動,如果違反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四、舉報獎勵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均可通過來電、來信、來訪等形式,向相關部門舉報。對違規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行為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對第一舉報人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取得處置許可的餐廢產生單位未設置隔油池等預處理設施或未正常運行(2022 年起),對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污水未進行預處理”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
(二)對“取得處置許可的餐廢產生單位將餐廢故意混入生活廢棄物或者將其他物體故意混入餐廢”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50 元;
(三)對“取得處置許可的餐廢產生單位將餐廢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溝渠和公共廁所”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50元;
(四)對“取得處置許可的餐廢產生單位將餐廢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和處置” 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50元;
(五)對“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單位任意傾倒、拋灑、丟棄、排放餐廢” 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200 元;
(六)對“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單位將餐廢和其他生活廢棄物混收、混運”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200 元;
(七)對“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單位將餐廢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500 元;
(八)對“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處理單位直接接收、處置產生單位餐廢”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或者舉報查實的,獎勵500 元。
五、餐廢收集、運輸布點標準
建成區(含鎮、街道、園區)集中供餐的非餐飲類單位所產生的餐廢,一單位一布點收集運輸;
建成區(含鎮、街道、園區)餐飲類單位,日產餐廢在100 公斤以上的一單位一布點收集運輸,日產餐廢在100 公斤以下的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布局多單位一布點收集運輸;
農村分散式集中供餐的非餐飲類單位及“農家樂”等餐飲類單位,暫按照“公交化模式”布點定時收集運輸,項目實施初期可以按照具體情況予以增減、合并、單列點位等調整,由鎮(園區、街道)屬地相關部門統一協調農村分散式餐廢的區域匯總工作;
全市域范圍內市鎮兩級政府及民間重大活動的保障工作,按照屬地政府要求臨時布點收集餐廢。
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按照布點提供若干120 升方型專用餐廢收集桶(與餐廢專用運輸車輛配套),交由已取得處置許可的餐廢產生單位無償使用。
六、餐廢收集、運輸操作標準
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單位從事餐廢運輸必須選用翻轉式廚余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專用收運車輛;所有專用收運車輛的收運線路、停放場所安排等信息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備案,及時進行相關信息更新。
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單位要按照環境衛生標準和規范完成餐廢的收集運輸工作,原則上每個布點每天收運不少于一次,保證餐廢的日產日清;按照“誰污染、誰清理”原則,及時清理收集作業場地并復位餐廢收集設施。
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單位在作業過程中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所有監管部門對餐廢收集、運輸各對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
七、依法執行處罰規定
市行政審批局受理違反餐廢管理規定相關行為的投訴、舉報類工單,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15 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一)取得處置許可的餐廢產生單位違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出現情形(二)至(五)之一且查實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一次處以200 元罰款;拒不認罰的,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取消其餐廢處置許可,并予以公開曝光,所掌握違法證據資料移交對口監管職能部門跟蹤查處。
(二)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未將與餐廢產生單位所簽訂協議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備案的,責令備案;拒不備案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一次處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經營許可而從事餐廢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合執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四)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
任意傾倒、拋撒、丟棄、排放或者堆放餐廢;將餐廢和其他生活廢棄物混收、混運;收集、運輸未取得處置許可單位的餐廢;將餐廢交由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理。
(五)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罰款:
拒絕接收、處置已取得收集、運輸經營許可服務單位移送的餐廢;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經營許可單位和個人移送的餐廢;直接接收、處置餐廢產生單位移送的餐廢;擅自暫停餐廢處理設施運行的。
(六)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廢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由市公用
事業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