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9〕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實施辦法》已經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宜興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空氣質量,全面推動我市綠色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無錫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各種煙花、鞭炮、禮花彈等物品。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負責市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令9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文明辦、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工信局、自然資源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文體廣電旅游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教育局、衛生健康委、司法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做好本地區、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禁止燃放區域和時間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東至范蠡大道、南至宜興高鐵站前大道、西至104國道和342省道、北至慶源大道區域內,全天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區域外的全市下列地點,全天候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及周邊50米范圍內;
(三)軍事設施保護區,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輸氣(油)管線、輸變電設施設備和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糧、油、棉等重要物資倉庫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幼兒園、學校、科研單位、監所等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六)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七) 山林、蘆灘和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等重點防火區及周邊50米內;
(八)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地點。
中考、高考期間,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大活動保障期間,全市行政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中考、高考期間指考試開始之日的前一日0時至考試結束之日24時。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重大活動保障信息由市政府按規定程序向社會發布。
第三章 經 營
第六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市應急管理局審批。禁止燃放區域內不得審批設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
第七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應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到市市場監管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燃 放
第八條 在可以燃放的區域、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建筑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燃放或者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燃放、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第九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內,一般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遇國家、本地區重大慶典活動或者重大節日,確需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區域范圍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本市人民政府決定并發布公告,承辦人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請并獲得許可后方可燃放。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條 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承辦者,應當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請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燃放時,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確保燃放安全。
燃放個人燃放類煙花爆竹的,應至經市應急管理局許可經營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產品,并按照銷售包裝標志上注明的“燃放說明”要求燃放,確保燃放安全。
因燃放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市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由市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機關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各自的管轄區域,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燃放煙花爆竹構成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三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規定非法運輸、儲存、銷售、郵寄、攜帶、使用煙花爆竹的,由市公安機關和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其他環境污染違反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受到行政處罰的,由責任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處罰信息并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對制止有效或者舉報查實的,給予100—500元人民幣的獎勵。具體操作細則由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未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鎮(街道),需實行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所在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向市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申請,其管轄區域內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發布公告后,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宜興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