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8]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8-07-24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宜興市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治療和管理,有效防范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發生,保障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和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共6大類嚴重精神障礙疾病,曾有肇事肇禍行為或有嚴重肇事肇禍傾向、經醫療機構評估達到3-5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對社會治安存在現實危害且病情不穩定的高風險行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三條 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行屬地管理,市政府成立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工作,綜治、公安、民政、衛計、殘聯、人社、司法、財政、教育等有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綜治辦。各鎮(園區、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村(居)委會應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各級政府要落實必要的經費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條 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治辦: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管控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牽頭組織開展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考核轄區各部門、各單位落實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治療和管理等日常管理措施。對轄區各部門、各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及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二)公安局:牽頭組織民政、衛計、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各鎮(園區、街道)、村(居)委會開展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排查;及時更新維護警務基礎信息平臺數據。協調相關部門對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診斷和風險評估,制定管控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對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跟蹤管理。移送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正在實施肇事肇禍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到定點醫院診治。組織相關部門對經治療病情穩定后出院的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跟蹤管理。對正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對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在保證其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民政局:負責協助公安機關、衛計部門開展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統所屬福利機構和救助站收住人員中疑似易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衛計部門,對排查出的疑似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會同公安機關及時送定點醫院進行診斷治療。 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予以相應的社會救助。協助做好流浪乞討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救助工作。
(四)衛計委: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工作。做好對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病情診斷、危險性評估、醫療救治、信息采集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隨訪管理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危險性評估在3級以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監督精神障礙疾病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殘聯:開展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防治康復工作。規范發放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殘疾人證件,落實符合救助條件者按規定享受門診免費服藥及重殘補助等救治救助政策。
(六)人社局:負責落實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保險政策。為康復后有勞動能力的該類患者提供就業服務。制訂支持性政策,加強精神障礙疾病防治隊伍建設。
(七)司法局:負責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為符合條件的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組織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工作。
(八)財政局:根據規定做好專項經費預算安排,負責落實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救治經費。審核撥付并監督資金規范使用。
(九)教育局:完善校園安全的人防、技防措施,制定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傷害學生應急預案,普及學校精神衛生知識,做好在校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干預。
(十)各鎮(園區、街道)及村(居)委會:各鎮(園區、街道)及村(居)委會要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對轄區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有效管理,嚴格督促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內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排查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危險性評估、隨訪管理、應急處置工作。發現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時向公安機關、衛計部門、民政部門報告。落實本轄區內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救助政策和管控。
第三章 監護人職責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依法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監護人的監護權,受法律保護。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居)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或其近親屬不宜作監護人的,由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所在單位擔任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擔任監護人。
第六條 監護人應當有效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應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藥、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居)委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依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對有肇事肇禍傾向或有肇事肇禍行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監護人積極履行監護責任,有效預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的發生,市有關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實行以獎代補措施。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病情診斷和鑒定
第七條 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2名以上執業醫師(其中至少一名具備主治醫師以上資格)共同進行。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精神障礙分類和診斷標準及參考國際疾病診斷分類的相關標準,結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狀況檢查、體檢和輔助檢查等進行診斷,對嚴重精神障礙疾病的診斷應依據《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開展診斷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
第八條 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司法鑒定由具備資質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部門或個人承擔。受害人、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或委托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復核或委托重新鑒定。
第五章 患者治療及醫療費用
第九條 市第五人民醫院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的有關規定收治全市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對其病情進行診斷和風險評估。完善安全設施,防止住院治療的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期間逃跑、傷人和自殺等事件發生。
第十條 各鎮(園區、街道)排查出的疑似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公安機關和家屬及時送至市第五人民醫院診治,市第五人民醫院接到送診的疑似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符合國家診療規范的,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和治療。
第十一條 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本市戶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應參加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險。患者本人有生活來源或有直系親屬的,社會醫療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繳納;本人無生活來源又無直系親屬的,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村(居)委會負責繳納。
第十二條 人社部門應將嚴重精神障礙疾病列入特殊病種管理,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專項救助資金,專項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對公安機關送治的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在享受醫療保險后自負部分由本人或家屬支付,確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市專項救助資金支付;患者在收治期間突發傳染疾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強制治療決定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產生的醫療費用,經相關部門會商后由市政府專項救助資金支付。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園區、街道)及村(居)委會應對轄區內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滾動排查和有效監控。發現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具有嚴重肇事肇禍傾向或已發生嚴重肇事肇禍行為時,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信息報告人為其所在單位、村(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和監護人。精神障礙疾病防治醫生、公民個人如發現本辦法第二條所指范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也有報告義務。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發現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應第一時間聯系監護人或近親屬,查找不到監護人或近親屬的,要按照職責分工,遵循“先救治、后甄別”的原則,送至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診斷和治療。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處置,并負責聯系監護人或近親屬。
第十六條 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至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精神障礙診斷。診斷或鑒定結果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市第五人民醫院應立刻終止住院治療,并告知公安機關,同時通知患者家屬辦理出院手續。
第十七條 對收治入院的疑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機構定期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患者、監護人及公安機關。由監護人結清費用辦理出院手續,領回監護人所在地監護或安置。
第十八條 對符合出院條件監護人拒不辦理出院手續的,由醫療機構會同公安機關將患者送至所在單位或所在地村(居)委會,由三方共同交于監護人。監護人仍拒不接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所在單位及村(居)委會,應支持配合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對該類患者的治療,不得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對不聽教育勸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