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8]11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殘疾人之家”建設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宜興市“殘疾人之家”建設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聚焦富民持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見》(蘇發[2016]49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殘疾人之家”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17]218號)精神,推進我市“殘疾人之家”規范化建設,增強基層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根據殘疾人需求和基層工作特點,依托鎮(街道)、村(社區),整合現有基層殘疾人服務資源,建設以輔助性就業為主,集托養、康復、培訓、文化體育、維權等各項服務為一體的殘疾人綜合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便利化、常態化服務,不斷提高廣大殘疾人生活質量。“十三五”期間,按照省、市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準,在全市鎮(街道)和有需求、有條件的村(社區)普遍建立“殘疾人之家”。
二、建設標準
“殘疾人之家”建設要充分體現實用、高效原則,做到一家多能、一室多用,能夠滿足基層殘疾人工作需要和廣大殘疾人服務需求。“殘疾人之家”規范化建設有以下“七有”標準:
(一)有合法的法人登記注冊
“殘疾人之家”應報市殘聯核準,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民政局批準設立,注冊名稱為“××殘疾人之家”。鼓勵各類企業、社會組織、殘疾人專職委員和殘疾人親屬興辦、領辦,遵照國家法規和相關規定合法運營。
(二)有獨立的財務核算
“殘疾人之家”應單獨進行財務核算,依法依規使用財政資金和社會籌集資金,涉及殘疾人個人的各項補貼或收入核算準確,并及時公開。
(三)有統一的名稱和標識
基層殘疾人綜合服務機構統一稱為“××殘疾人之家”,并懸掛“××殘疾人之家”標牌。
(四)有適宜的活動場所
1、“殘疾人之家”選址應定位在殘疾人相對集中、交通便利、適宜殘疾人出行的地區,方便殘疾人就近就便接受服務。
2、“殘疾人之家”一般應有相對獨立的房屋、樓層、院落為宜,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150㎡,并具備必要的室外活動場地(一般不少于100㎡);村(社區)可根據服務人數確定,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90㎡。
3、“殘疾人之家”場所可從現有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中篩選,也可經政府批準使用鎮(街道)、村(社區)合并后閑置場所,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新建或購置相應的場所。
(五)有管理服務隊伍
“殘疾人之家”應配有管理和服務人員,并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身體健康,健康證持有率達100%。專職管理和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殘疾人之家”有統一配套的規范管理制度,服務內容和標準要公開,開展服務要有臺賬記錄,所有服務對象要建立個人服務檔案。“殘疾人之家”應服從當地殘聯的管理,按規定做好年審工作。
(七)有安全保障
“殘疾人之家”須有無障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等各項規定,并逐步配備網絡視頻監控系統。對接納的服務對象要預先進行評定,符合要求的要與其本人或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開展輔助性就業的,不得在勞動數量、時間上有強制性要求;服務實行實名制管理。
三、服務內容
“殘疾人之家”應為殘疾人提供以下服務:
(一)日間照料
鎮(街道)“殘疾人之家”日間照料人數一般不少于15人,村(社區)可適當減少,一般不少于10人。
(二)輔助性就業
組織殘疾人開展輔助性就業勞動,應選擇安全性能高、職業危害低、操作簡單等適合殘疾人的勞動項目,并按月為參加輔助性勞動的殘疾人發放與勞動成果相對應的報酬。鎮(街道)從事輔助性勞動的殘疾人數應不低于10人,村(社區)的可適當減少,一般不少于6人,對象應符合輔助性就業相關文件的要求。
(三)康復服務
有服務訓練場所,配備必要的康復器材和輔助器具,有經過培訓并獲得上崗證的康復協調員,為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與服務,并作好記錄。
(四)文體活動
開設“文化體育園地”,并配備相應的活動器材、用品,定期開展適合殘疾人的文化、體育、藝術活動,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體育健身需求。
(五)學習培訓
經常開展殘疾人學習教育活動,內容包含: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就業扶貧相關知識,殘疾人自立自強事跡等。有條件的還可以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升服務對象的就業能力。配合教育部門,為殘疾兒童送教上門提供便利。
(六)志愿者服務
與文明辦、共青團、紅十字會、義工聯合會等志愿者組織加強合作,經常開展多樣化、個性化的志愿助殘服務。
(七)其他
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與企業、社會組織合作開發助殘項目,開展其他公益性、綜合性的服務項目,滿足機構內殘疾人的需求。
四、服務對象
“殘疾人之家”服務對象以宜興市戶籍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為主,且滿足下列條件:
1、殘疾人本人有需求,自愿接受服務;
2、在就業年齡段內,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3、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無暴力傾向,適合在機構內接受服務。
五、設立與退出
(一)設立。鎮(街道)、村(社區)“殘疾人之家”的設立,須由鎮(街道)殘聯提出申請,經市殘聯考核評估同意后,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注冊。
(二)退出。“殘疾人之家”出現以下情況將退出:
1、鎮級服務對象少于12人,村(社區)少于8人的;
2、管理不善,無法正常運行的;
3、出現安全事故,不適宜再開展服務的;
4、綜合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其他確需退出的情況。
“殘疾人之家”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即自動退出,由所屬鎮(街道)殘聯按程序注銷法人登記后,報市殘聯備案。
六、經費保障及撥付
(一)保障要求
各鎮(街道)應將“殘疾人之家”建設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并將運行保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同時,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統籌殘聯各項服務,整合推動資源集聚、政策集成。相關經費由市、鎮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二)保障范圍及資金撥付
對考核驗收合格的“殘疾人之家”,按下述規定核定并撥付相關經費。
1、建設補貼。對新建、驗收合格的“殘疾人之家”,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每家不少于3萬元。
2、運行補貼。正常運行的“殘疾人之家”,每服務1名殘疾人,每天補貼30元,按實際出勤天數,每月最多補貼22天。服務對象中日間照料和輔助性就業人員不得重復計算。在安養院基礎上設立“殘疾人之家”的服務對象,不重復享受補貼。
運行補貼按季結算,市、鎮(街道)各承擔50%,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下撥上季度補貼經費,計算依據為《無錫市殘疾人信息管理系統》中各機構維護管理數據以及季度巡查結果。退出的機構,根據退出時的情況,減發或停發運行補貼。
3、基本公共服務補貼。市殘聯、市財政局對“殘疾人之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辦法另行制定),在參加年度考核的單位中,對于考核合格的單位,給予每個機構每年2萬元的補貼。
七、監督管理
(一)建立考核評估機制
市殘聯、財政局要完善建設評估驗收辦法和基本公共服務考核辦法,定期對“殘疾人之家”運營管理、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督查、考評。考核不合格的機構,停發運行補貼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合格的,從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核發運行補貼。不合格的,不再下撥經費。考核情況每年通報至各鎮(街道),并列入年度對各鎮(街道)工作考核內容。
(二)健全巡查回訪機制
各級殘聯要強化“殘疾人之家”的建設,建立健全巡查回訪機制。市殘聯每季度對機構運轉情況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要求整改。各鎮(街道)殘聯要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所轄“殘疾人之家”的管理,及時幫助解決問題,每月對“殘疾人之家”運行情況進行巡查跟蹤,并做好記錄。
(三)規范資金管理機制
“殘疾人之家”要規范會計核算,對劃撥的經費要專賬管理,明細記錄“殘疾人之家”設施設備投入、殘疾人活動及補貼、機構運行等相關支出,嚴禁挪作他用。凡發現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停發并全額追回,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八、附則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