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專題專欄>園林綠化>法律法規(gu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古樹名木是歷史的見證,活的文物,也是風景旅游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高的科研、生態(tài)、觀賞和科普價值。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是全社會長期的重要的工作。根據《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關于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的通知》(建城(1991)193號)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各地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調查核實,立檔桂牌,公布名單。掛牌應標明樹名、學名、科屬、保護等級、樹齡、掛牌時間,對有特殊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還應立說明牌進行介紹。
第三條 管理部門應加強古樹名木的宣傳教育、普及科學知識、發(fā)動群眾保護古樹名木,并參照本規(guī)定組織和指導古樹名木的養(yǎng)護管理。
第二章 一般養(yǎng)護
第四條 對已確定的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建立管護責任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單位(人),制定并落實管護措施。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人)按照屬地管護的原則劃定。
第五條 古樹名木樹干以外10~15米為古樹名木生長保護范圍,在生長保護范圍內的新、擴、改建建設工程,必須滿足古樹名木根系生長和日照要求,并在施工期間落實養(yǎng)護措施。
第六條 嚴禁在樹體上釘釘、纏繞鐵絲、繩索、懸掛雜物或作為施工支撐點和固定物,嚴禁刻劃樹皮和攀折樹枝,發(fā)現傷疤和樹洞要及時修補,對腐爛部位應按外科方法進行處理。
第七條 一級古樹及生長在公園綠地或人流密度較大、易受毀壞的二、三級古樹名木應設置保護圍欄,圍欄與樹干距離不得少于2米,特殊立地條件無法達到2米的,以人摸不到樹干為最低要求。圍欄內土壤表面可種植三葉草等豆科植物,以保持土壤濕潤、透氣。
第八條 每年應對古樹名木的生長情況進行調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生長異常需分析原因,及時采取養(yǎng)護措施,并采集標本存檔。
第九條 根據不同樹種對水分的不同要求進行澆水或排水。高溫干旱季節(jié)。根據土壤含水量的測定值,進行澆透水或葉面噴淋。根系分布范圍內需有良好的自然排水系統(tǒng)、不得長期積水。無法溝排的需增設盲溝與暗井。生長在坡地的古樹名木可在其下方筑水平梯田擴大吸水和生長范圍。
第十條 古樹名木長時間在同一地點生長,土壤肥力會下降,在測定土壤元素含量的情況下進行施肥。土壤里如缺微量元素,可針對性增施微量元素,施肥方法可采用穴肥、放射性溝施和葉面噴施。
第十一條修剪古樹名木的枯死枝、梢,事先應由主管部門技術人員制定修剪方案, 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修剪要避開傷流盛期。小枯枝用手錦鋸掉或鐵鉤鉤掉。截犬枝應做到鋸口平整、不劈裂、不撕皮,過大的粗枝應采取分,段截枝法。操作時應注意安全,鋸口應涂防腐劑,防止水分蒸發(fā)及病蟲害侵害。
第十二條古樹名木樹體不穩(wěn)或粗枝腐朽且嚴重下垂,均需進行支撐加固,支撐物要注意美觀,支撐可采用剛性支撐或彈性支撐。
第十三條定期檢查古樹名木的病蟲害情況,采用綜合防治措施,認真推廣和采用安全、高效、低毒農藥及防治新技術,嚴禁使用劇毒農藥。使用化學農藥應按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第十四條 樹體高大的古樹名木,周圍30米內無高大建筑時,應設置避雷裝置。
第十五條對古樹名木要逐年做好養(yǎng)護記錄并存檔。
第三章 特殊養(yǎng)護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生長在不利的特殊環(huán)境,需作特殊養(yǎng)護。進行特殊處理時需由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施工全過程需由工程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并做好攝影和照像資料存檔。
第十七條土壤密實、透水透氣不良、土壤含水量高,影響根系的正常生命活動,可結合施肥對土壤進行換土。含水量過高可開挖盲溝或暗井進行排水。
第十八條人流密度過大及道路廣場,范圍內的古樹名木,可在根系分布范圍內進行透氣鋪裝(一般為樹冠垂直投影外2米)。透氣鋪裝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透水、透氣性,應根據地面的抗壓需要而采用不同的抗壓性材料。透氣鋪裝可采用倒梯形磚鋪裝、架空鋪裝等方法。
第十九條因地下工程漏水引起地下積水,需找到漏點并堵住;因土質含建筑渣土而持水不足,應結合換土,清除渣土,混入適量壤土。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條建立古樹名木保護檔案是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的基礎工作,檔案包括:1、古樹名木登記表;2、古樹名木養(yǎng)護記錄表;3、其它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一條無論何種原因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死亡的,均需由主管單位向主管部門出具書面報告,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論證核實后填表存檔,并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具有重大歷史背景和紀念意義的巴枯死的古樹名木應在原地立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