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題專欄>園林綠化>法律法規 錫園發[2008]117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行道樹種植標準,提高行道樹種植質量,充分發揮其生態效益,改善道路景觀和服務功能,市園林管理局、市綠委辦組織專家編制了《無錫市行道樹種植技術規程(試行)》,并已經相關部門論證,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無錫市行道樹種植技術規程(試行)
一、總則
1.1為加強綠化行業的技術管理,統一全市的行道樹種植技術,提高種植質量,配合道路管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江蘇省城市綠化植物種植技術規定(試行)》,制定本技術規程。
1.2本規程適用于市、區屬城鎮行道樹種植工程,公園、單位、居住區等內部道路行道樹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1.3行道樹種植,除按本規程執行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規、規范的要求。
二、術語
2.1行道樹:指為了遮蔭、防護、美化等目的,在道路人行道或人行道外側緊貼人行道成排成行栽植的喬木。
2.2樹 穴:為滿足樹木生長需要而預留在樹木根部的穴池。
2.3常綠樹:指樹上常年有綠葉的樹木。
2.4落葉樹:指冬季整株樹葉凋落的樹木。
2.5株 距:指相鄰二株樹木中心間的水平距離。
2.6一級分枝:著生在主干或中心干上的永久性大枝。
2.7分枝點高度:最低一級分枝到地面的距離。
2.8胸 徑:樹木離地面1.3m處樹干的直徑。
2.9根 頸:樹木主干與根系的交接點。
三、一般規定
3.1地上部分
3.1.1凡具備行道樹種植需要條件的道路均應種植行道樹。
3.1.2行道樹與地面公共設施的水平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3.1.3在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處的行道樹種植,應滿足車輛行駛的安全視距要求。
3.2地下部分
3.2.1行道樹與各種地下管線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3.2.2樹穴內含有建筑垃圾的土壤必須用種植土加以更換。土壤的理化性質和種植層的深度要滿足種植樹種的生長需求。
3.3樹種要求
3.3.1適應當地的環境特點和功能要求,以鄉土樹種為主,適當選用外來已馴化成功的樹種。
3.3.2適應道路周邊環境和道路建設標準的需要,確保行人、車輛行走安全和各種架空線的安全運行。
3.3.3行道樹應選擇深根性的高大通直、分枝點高、蔭濃、耐修剪、萌蘗少、病蟲害少、管理容易,且花、果對環境和行人不會造成危害的樹種。根據不同道路的功能,選擇適宜的行道樹樹種。
3.4其它要求
3.4.1行道樹栽植成活率應100%,不得缺株,因地下管線等客觀因素,無法種植的除外。
3.4.2同一條道路或路段行道樹樹種和規格應統一。
3.4.3根據不同的行道樹和道路要求,確定合理的株距。
四、栽植前準備
4.1工程資料
4.1.1工程資料應包括栽植工程的設計圖紙(如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種植設計及設計說明、設計概算、上級批準文件等資料)和地上地下管線位置圖。
4.1.2行道樹設計方案中應標明所選苗木的種類(標明中文植物名稱與拉丁學名),明確詳細規格,對胸徑、樹高、樹冠、分枝點高度等指標作出具體規定。
4.1.2建設單位必須于施工前一個月將工程資料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和人員應掌握設計意圖,進行工程準備。
4.2現場調查及放樣
4.2.1施工前應對人行道的周邊環境和地上、地下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2.2行道樹的放樣應根據設計要求并結合實地情況進行,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和設計部門。
4.2.3施工時發現圖紙與現場不符時,應由設計部門變更設計后方可施工。
4.3苗木要求
4.3.1行道樹必須選擇主干通直、樹冠完整、分叉均勻、生長健壯、樹皮無損傷、無折斷折傷枝、無病蟲害的優質苗,原則上禁止栽植截干苗。(使用截干苗時苗木應符合“無錫市城鎮綠化建設導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4.3.2行道樹必須為苗圃培育苗,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
野生苗和山地苗應經苗圃養護培育3年以上,方可使用。
4.3.3行道樹胸徑:主干道快長樹不宜小于12cm,慢長樹不宜小于10cm;次干道快長樹不宜小于10cm,慢長樹不宜小于8cm;鄉村道路快長樹不宜小于6cm,慢長樹不宜小于7cm。
4.3.4行道樹必須有3-5根一級分枝,形成良好的遮蔭樹冠,分枝點高度應視不同的道路確定,應保證道路車輛通行的安全。
4.3.5行道樹分枝點高度:機動車道不低于3.2m;慢車道不低于2.8m;步行道不低于2.5m;分枝角度小的樹種可適當降低至2米。同一道路的行道樹分枝點高度應保持一致,相鄰喬木分枝點高差控制在10%以內。
4.4苗木運輸
4.4.1苗木在搬運過程中不得損壞苗木及破碎土球,長途運輸應用保濕材料覆蓋,防止曝曬風干。
4.4.2苗木在挖掘時應進行修剪,以減少運輸途中樹木內部水分的散失,種植前進行整形修剪。修枝應注意樹形均衡,在保持基本樹形下,應剪除內膛枝、病弱枝、徒長枝、重疊枝和損傷的枝、根,剪口直徑超3cm的鋸口需進行防腐處理。重點建設項目行道樹不得小于原樹冠大小的2/3。
4.4.3苗木運到后,不能及時種植時,應注意保濕、防凍或進行假植。
4.5樹穴
4.5.1樹穴規格(凈寬)不應小于長×寬×深(m):1.2×1.2×1.0(m),如道路寬度不夠,樹穴最低寬度不低于1.0 m。挖穴時應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
4.5.2樹穴內種植土應符合要求:土壤呈微酸性到微堿性,PH值在6.5-8.0范圍內;土壤容重應在1.30g/cm3以下,土質疏松不板結,土塊易搗碎。
樹穴穴底施腐熟有機肥做基肥,樹木根部離肥應有15-20cm的距離。
4.5.3樹穴內挖出的土應發在穴旁,將雜物清出,種植后回填。遇土質不好時,應換種植土。
4.5.4穴內土質硬實的,應在土球或根部以下翻松土壤20-30cm后栽植樹木;如種植層下有瀝青、水泥層等隔斷層,必須鏟除,務使至上下土壤貫通。
4.5.5挖穴時遇地下管線及構筑物應停止作業,并與設計單位及有關部門聯系解決。
4.5.6空穴過夜,必須采取安全警示措施。
五、栽植
5.1栽植時間
5.1.1建設單位應根據栽植工程設計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使植物材料在適宜的種植季節內進行栽種,盡量避免反季節施工。
5.1.2落葉喬木應在春季土壤解凍后至萌芽前或秋季落葉后至土壤冰凍前進行。
5.1.3常綠喬木應在春季土壤解凍后至發芽前,秋季在新梢停止生長后至降霜前進行。
5.1.4在非上述時間種植時,應分別采取特殊種植及養護措施。
5.1.5行道樹的種植,應在道路主體工程全面竣工后進行。
5.2栽植
5.2.1樹木主干的彎曲面應與道路走向平行栽植。
5.2.2栽植時樹木根頸應稍高于地表面,保證穴內土壤下沉后,使根頸和地面持平。
5.2.3帶土球苗木將土球放入栽植穴后,剪去不易腐爛分解的包扎物并取出,從栽植穴邊緣向土球四周培土、分層夯實、不傷土球。
5.2.4裸根苗栽植應將樹根舒展在穴內,均勻加入細土至根系被覆蓋時,苗木略向上抖動,提到栽植位置,扶直后邊培土邊分層夯實。
5.2.5栽植結束必須即澆透水,出現樹木傾斜應及時扶正、培土,保證樹干直立。并及時封堰復土整平。
5.3豎樁支撐
5.3.1根據苗木徑級分別采取扁擔撐、三角撐和四角撐。
5.3.2為保證支撐的牢固,扁擔撐的豎樁必須打入土層60cm以上;三角撐和四角撐應在樁木基部打豎樁予以固定。
5.3.3支撐物與樹木扎縛處應夾墊軟性墊物,扎縛要整齊牢固緊密,扎縛后樹干應保持正直,扎縛的鐵絲端頭不得外露,以免留下安全隱患。
5.3.4出現吊樁應及時松縛,并回土夯實后重新扎縛。
5.4種植后養護管理同喬木種植后養護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