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題專欄>園林綠化>法律法規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中關于刪除《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的決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城〔2017〕27號)的精神,切實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行政許可事項后的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要求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作為承包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三、為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及保障園林綠化企業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對注冊地在宜興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園林綠化企業及進本市施工的外市園林綠化企業實行登記制度,各園林綠化企業憑本市(外市)園林綠化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在宜興行政區域范圍內承攬工程。
1、企業注冊地在宜興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園林綠化企業,憑以下材料至宜興市綠化管理處進行企業登記:
(1)本市園林綠化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附件1);
(2)含有園林綠化經營范圍的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復印件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聯系人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原件核對,復印件蓋公章);
(5)園林綠化企業誠信承諾書原件(附件3);
(6)宜興市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手冊(原件核對,復印件蓋公章)。
2、企業注冊地在宜興行政區域范圍外的園林綠化企業,進市登記分年度登記和單項登記兩類,憑以下材料至宜興市市政建設管理處進行企業登記:
(1)外市園林綠化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原件(一式二份,附件2);
(2)含有園林綠化經營范圍的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核對,復印件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經辦人、駐宜負責人法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5)企業聯系人、企業經辦人、駐宜負責人、駐宜聯系人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人員不得重復(原件核對,復印件蓋公章);
(6)園林綠化企業誠信承諾書原件(附件3);
(7)宜興市建設領域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手冊(原件核對,復印件蓋公章);
(8)建設方招標邀請函或合法有效的招標公告(蓋公章,單項登記提供)。
3、宜興市綠化管理處或宜興市市政建設管理處應當在收到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辦理登記。
四、登記企業必須按規定至宜興市市政建設管理處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標準為:
1、注冊地在宜興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園林綠化企業20萬元。
2、注冊地在宜興行政區域范圍外的園林綠化企業40萬元;辦理單項登記企業參照上述標準在登記時每次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3、已繳納過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且未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園林綠化企業,按原標準執行,不再補繳。
4、已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企業因取消登記或撤出宜興市場,返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后需重新登記重新繳納的,按新標準執行。
園林綠化企業取消登記的,未中標的每季度的第一個月集中返退;中標的在工程項目竣工三年后,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全部返退。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另行調整。
宜興市建設局
2017年7月7日
抄送:無錫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宜興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宜興市招投標中心),各鎮(園區、街道)人民政府(管委會、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