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題專欄>園林綠化>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管理,根據《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規定》和《江蘇省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綠地包括: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和道路、河道綠化帶。綠化種植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栽植的喬木、灌木、藤木、花卉及地被植物等。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市城鎮綠化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綠化處)負責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因城市總體規劃調整,確需變更城市規劃綠地性質 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整規劃,并報經原規劃審批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規劃綠地和現有綠地,嚴格控制臨時占用綠地。禁止擅自砍伐、損毀綠化種植的行為。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抵押、拍賣或出租,用于建設與園林綠化無關的項目;不得將上述綠地進行國有土地出讓,改變綠地性質。
第六條 城市新、擴、改建的工程項目應按《江蘇省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綠化標準》(DB32八39—95)和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進行配套綠化建設。配套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一并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對配套綠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實際造價(地價加綠化建設費)和環境效益的損失交納移動綠化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用于易地綠化。
國有土地成片出讓中含有綠地的,在項目建設時,按規定配套建設的綠地面積應不少原有綠地面積。
第七條 因城市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城市現有綠地的,應向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落實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資金,根據占地規模逐級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在同一地點或一次性占用城市綠地0.1公頃以下(含0.1公頃)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占用綠地0.1-0.5公頃(含0.5公頃)的,由無錫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報省建設廳備案;占用綠地0.5-1公頃(含1公頃)的,由無錫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初審報省建設廳審批;1公頃以上的,由省建設廳初審報建設部審批。
補償的綠化用地應是城市規劃綠地之外的土地。補償綠地與 被占綠地在相同地段內,以不少于原面積補償;在城市周邊或近郊的,應補償原面積2-3倍的綠化用地。
第八條 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期限不超過一年), 根據《江蘇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管理細則》,向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申請表》經審核批準,領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后方可實施,并按時歸還,恢復原狀。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它需要必須砍伐、損毀綠化種植的,不論其產權歸屬,應按規定向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方可實施,并補償綠化種植費用。根據砍伐規模及性質,還應對生態效益等綜合價值予以補償。
在同一地點或一次性砍伐100株以下或10年以上樹齡50株以下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報無錫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備案;100—300株或10年以上樹齡200株以下(含200株)的及市主干道樹木大規模更新(總量一半以上),由無錫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300株以上或10年以上樹齡200株以上的,由無錫市園林管理部門初審,報省建設廳審批。
第十條 古樹名木應嚴格保護、立檔掛牌,落實管理措施。嚴禁砍伐或遷移,嚴禁周圍圈圍、堆放物品。
建設區域內有古樹名木時,建筑不得兩面圍堵;建筑物設置在東側或南側時,須距樹冠投影15米以外;建筑物設置在北側或西側時,須距樹冠投影3米以外。
第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破壞綠化種植的,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的賠償標準依照《宜興市城市綠化管理實施辦法》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中屬于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綠地和綠化種植的保護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執行風景名勝區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要帶頭保護城市綠地和綠化種植,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損毀綠化種植,不得越權審批或干涉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工作。
第十四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公正執法,增強辦事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實行。
宜興市建設委員會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