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題專欄>園林綠化>法律法規 《宜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單位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三年三月十日
宜興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切實加強城市綠化保護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推動城市綠化工作,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的需要,對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五條 下列區域應當界定城市綠線:
㈠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㈡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觀、生態需控制的區域;
㈢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等規定的保護范圍;
㈣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綠化線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綠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現狀、風景名勝資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予以界定,并按規定的規劃審批權限上報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以其他需要綠線界定的區域等應當設定綠線管制,并向社會公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綠線范圍不得批準任何與城市綠線不相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㈠新建居住區不低于40%,其中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少于1.5平方米;
㈡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于30%;
㈢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于40%,并根據有關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㈣學校、醫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于40%;
㈤園林景觀路不少于7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6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5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50%。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屬于舊城改造的,可以將指標降低3個百分點執行。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界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地設計方案。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未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地工程進行驗收,凡驗收不合格或未按綠化規劃和綠化標準建設綠地的,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在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公開招投標和施工。
第十一條 因城市規劃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補足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范圍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損毀,不得改作或變相改作他用,不得臨時占用。城市綠化內所有樹木、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因城市規劃調整、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市綠線內的綠地、損毀綠化及其他設施、砍伐綠化種植或者改變其用地性質的,應當征求當地居民意見,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充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后,由規定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臨時占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占用,恢復原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四條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屬生產綠地生產和銷售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保證生產綠地內騰出的土地閑置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違反綠線管理規定而批準的文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該批準文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原批準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