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6]138號 |
| 制發機關 | |
| 成文日期 | 2016-12-26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為深化我市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做好丁蜀鎮集中行政審批和綜合執法權限承接工作,根據《關于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第三方評估情況的通報》(蘇鎮改辦[2016]2號),《中共宜興市委、宜興市人民政府印發〈宜興市丁蜀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宜發[2012]42號)精神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宜興市第二批下放丁蜀鎮行政權限目錄》的通知(宜辦發[2014]14號)文件精神,結合近幾年的實際運行情況,自2016年7月1日起,丁蜀鎮人民政府全面使用“宜興市丁蜀鎮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專用章”和“宜興市丁蜀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專用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丁蜀鎮人民政府為市(縣)級下放的各項行政權限的實施主體。丁蜀鎮綜合執法局、便民服務中心等單位為鎮政府的職能機構,代表鎮政府行使職權。其中,丁蜀鎮綜合執法局代表鎮政府統一行使由鎮政府承擔的行政執法職權,具體負責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日常監管,使用“宜興市丁蜀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專用章”。丁蜀鎮便民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統一受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公共服務事項等,使用“宜興市丁蜀鎮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專用章”,其它職能機構行政審批(服務)專用章自行失效。
二、丁蜀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三、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丁蜀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試點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切實加強領導,配齊人員,具體負責下放權力事項的對接,要按照權力陽光運行機制規范行使,確保下放職權事項的運行、責任落到實處,對市級機關部門下放的職權事項既要保證事項的有序運行,又要承擔起相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權力事項下放交接后,下放部門不得繼續行使或者以備案等名義變相在丁蜀鎮區域范圍內行使,繼續行使無效(但國家部委、江蘇省、無錫市等上級行政機關專項執法檢查、抽檢,或者認為案情復雜、案值巨大、社會影響大而有必要直接查處或上級部門指定管轄以及實施單位不作為而轉為市級部門直接執法管轄的除外);下放的權力事項,下放部門不得自行調整或者收回。丁蜀鎮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承接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四、丁蜀鎮人民政府在行使市級部門下放的部分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權力事項時一并行使與之相關的行政管理權。
五、根據丁蜀鎮的承接能力,對下放后丁蜀鎮不需用或無法行使的權力事項,市政府將適時進行調整;對丁蜀鎮發展過程中迫切需要下放的事項,在具備承接條件的基礎上,由市政府適時補充下放;對因法律法規調整引起下放權力事項的變更,由相應市級機關部門指導丁蜀鎮進行調整。
六、市發改委、市編辦、市法制辦、市級職權下放部門、丁蜀鎮要定期舉行聯席會議,通報權限下放對接、事項進駐情況,協調解決權限下放后丁蜀鎮便民服務中心和綜合執法局運作中的有關問題。市級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對下放權力事項的規范運行做好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附件:“宜興市丁蜀鎮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專用章”與“宜興市丁蜀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專用章”印章樣模(略)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