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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政辦發[2015]35號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8日
宜興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級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理念和支出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0]36號)以及《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市級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宜政發[2015]5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算績效管理(以下簡稱績效管理)是以支出結果為導向,將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等納入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全過程,以提高預算資金的經濟、社會和其他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績效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等。
第四條 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管理原則。績效管理圍繞績效目標進行,事前設定目標、事中跟蹤監控目標實現進程、事后評價目標完成情況。圍繞績效目標及其實現的途徑和方式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二)績效導向原則。績效管理的各個環節、每項工作以績效為核心導向,將績效管理貫穿于預算管理全過程、各環節,實現財政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三)績效問責原則。績效管理強調各部門的預算支出責任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責任,實行績效問責;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四)信息公開原則。預算績效信息逐步向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五條 績效管理的對象為全部政府性資金,主要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按規定未納入本級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及政府性項目涉及的投融資資金。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或設立,由項目主管預算部門分配下達項目計劃,用于單位、企業、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的專項資金,以及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
第六條 績效管理的主體是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是指與財政部門有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獨立核算的法人組織。
第七條 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政府制定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以及各級政府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
(三)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目標;
(四)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財務會計資料;
(五)預算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六)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七)申請預算時提出的績效目標及其他相關材料,財政部門預算批復,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
(八)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管理的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績效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九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研究制定績效管理規章制度、辦法;
(二)組織、指導預算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績效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預算部門編制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并按程序批復,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四)負責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工作報告或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反饋審核意見。組織實施財政重點評價,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督查評價結果應用;
(五)負責績效指標庫、中介機構庫、專家庫的建立,推進績效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實施動態化管理;
(六)按規定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公開;
(七)負責其他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工作。
第十條 預算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的績效管理規章制度、辦法;
(二)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和下屬單位的績效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部門和下屬單位編制的績效目標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并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績效目標,具體組織本部門及下屬單位開展績效目標的實施工作;
(四)負責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績效運行實施跟蹤檢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
(五)負責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價工作,撰寫績效評價報告,并報送財政部門;
(六)根據財政部門組織的重點項目績效目標跟蹤運行監控和評價計劃,具體組織項目單位完成重點項目的跟蹤和評價工作;
(七)負責落實財政部門反饋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整改意見,改進部門預算及績效管理工作;
(八)其他應承擔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績效目標管理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管理是全過程績效管理的基礎,主要包括績效目標編制、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目標批復。
第十二條 預算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或申請項目資金時,根據預算編制和績效管理的要求編報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績效目標的編制主要包括設定績效目標、制定績效指標和指標值等。
第十四條 設定績效目標。項目績效目標根據立項依據、項目用途等設定。預算執行中申請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調整預算一并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
(三)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四)衡量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五)其他。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并與相應的財政支出范圍、方向、效益和效果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細化量化是績效目標客觀且可測的具體體現,績效目標的編制要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既要符合客觀實際,也要充分考慮財力等現實支撐條件,確保目標合理可行。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年度的工作任務、計劃數及發展目標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七條 績效指標的制定。績效指標是預算績效目標的指標化標識,績效指標應盡可能完整充分地對目標進行標識,并做到凸顯重點、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經濟適用。
第十八條 績效指標值的確定。制定的績效指標應當同時明確指標值,且與績效指標逐一對應。指標值分為歷史指標值、計劃指標值、行業指標值和經驗指標值,通常用相對指標值和絕對指標值表示。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的審核。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部門職責、國家相關政策、財政支出方向和政策、政府工作重點、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等對預算部門編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設立的依據,包括是否屬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范疇,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劃、黨委政府決策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
(二)是否設定了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及標準值,設置的科學合理性、針對性、可行性及經濟性等。
(三)項目資金預算安排與績效目標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四)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及重點評價情況。
第二十一條 績效目標的審核程序、重點和要求。
(一)績效目標的審核程序:
1、 預算部門按照績效管理要求編制績效目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績效目標的初審,并將初審通過的績效目標匯總報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對上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部門重新申報。
3、績效目標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預算編制范圍,并將績效目標作為政府預算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績效目標的審核重點和要求:
績效目標審核的重點是績效目標編制的規范性、科學合理性、資金投向與預算安排的匹配性等,并評判預期績效水平的高低。財政部門把審核意見及時反饋預算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應要求預算部門進行調整優化,對于預期低績效或無績效的,不予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關系民生項目、社會關注程度高的項目或具普遍指導意義的項目,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的第三方評審,提高審核的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及公信度。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績效目標的批復。政府預算草案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在部門預算和專項預算批復中,同時批復績效目標,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及績效評價的依據。批復的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監控和預算完成后實施績效評價時對照比較。
第二十四條 批復的績效目標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的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審。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編制績效目標的預算調整項目,可在預算指標下達后,由項目主管部門補報項目績效目標。
第四章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是績效目標管理的重要環節。在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制定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實施方案,定期采集績效運行信息并匯總分析,對績效目標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督促檢查,保障績效目標的順利實現。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并采取矯正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績效運行跟蹤監控結果作為預算安排、調整及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要根據項目的績效完成進度撥款,發現無績效或低于預期績效的項目,要取消或減少資金安排,并收回相應未支出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預算執行中,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項目不再實施或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預算部門提出的預算調整事項,應隨同預算調整報告,報送預算績效目標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序履行績效目標調整手續。
第二十八條 績效跟蹤管理工作程序:
(一)預算部門對照財政部門批復的績效目標,收集、審核、匯總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績效跟蹤監控運行情況等材料,撰寫績效運行跟蹤分析報告,并報送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對照預算部門設定的績效目標,審核預算部門報送的相關資料,并抽查、核實上報材料真實性,并將審核意見反饋至預算部門。預算部門要及時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要求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對政府的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組織預算績效的監督與預警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及時采集和跟蹤預算績效信息,并向政府報告績效運行情況。
第五章 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條 預算執行結束后,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對財政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評價資金使用單位通過可行性論證或政府預算評審設立的績效目標,是否指向明確,符合我市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指標是否具體細化、定量或定性表述是否清晰。
(二)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審查資金籌集和使用的充分性和合規性。主要包括各類自籌資金是否足額到位;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預算確定的支出用途,實際支出內容是否與完成規定的工作目標相關聯,是否做到專款專用。
(三)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采取措施等。主要評定項目管理制度和采取措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包括資金管理辦法、資金(項目)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適用性;項目從申報立項到執行結束的監管過程是否嚴格規范、程序是否合規。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對可量化的績效目標進行綜合分析,包括項目預期目標完成情況、完成質量、及時性和項目完成后是否達到預算評審預期的社會、生態和經濟效益指標以及達到的程度。
(五)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綜合評價資金(項目)的總體情況,總結發現好的經驗和做法,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披露,并提出改進工作和加強資金管理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跨年度的重大(重點)項目可根據項目或支出完成情況實施階段性評價。對跨年度的未完成項目實施的階段性績效評價,一般應在一個預算年度終了后進行。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相關性原則。應當與績效目標有直接的聯系,能夠恰當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原則。應當優先使用最具評價對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原則。對同類評價對象要設定共性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便于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原則。應當將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系統反映財政支出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五)經濟性原則。應當通俗易懂、簡便易行,數據的獲得應當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是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的指標,主要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收益管理情況以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預算部門或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預算部門或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個性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預算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衡量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
(一)計劃標準。是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作為評價的標準。
(二)行業標準。是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是指參照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指標。
第三十六條 績效評價的方法主要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一定時期內的支出與效益進行對比分析,以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二)比較法。是指通過績效目標與實施效果、歷史與當期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的比較,綜合分析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過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因素,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對效益確定卻不易計量的多個同類對象的實施成本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對財政支出效果進行評判,評價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六)其他評價方法。
第三十七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績效評價的組織方式主要有項目單位自評、預算部門組織評價和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一)項目單位自評
政府預算安排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評價的財政性資金均開展自評。
(二)預算部門組織評價
1、對政府預算安排財政性資金以及其他需要實施評價的財政性資金均開展自評。
2、組織、指導對所屬單位財政性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3、對所屬單位開展的財政性資金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三)財政部門組織評價
1、財政部門在項目單位和預算部門自評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個預算年度遴選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響力的財政性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點評價。
2、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范,并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財政部門按照全市工作重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確定重點評價對象。預算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門績效評價年度工作要求,確定下屬單位評價項目。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在績效評價正式實施前,下達績效評價通知書,確定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工作人員、評價數據及要求等方面的情況。
(三)審核相關資料。對被評價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核。
(四)擬定評價方案。根據績效評價對象具體情況擬定績效評價方案。
(五)實施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根據績效評價對象的特點可采取現場評價、非現場評價以及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
(六)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在現場評價和非現場的基礎上,運用相關績效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評價結論。
(七)撰寫報告。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按照規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八)提交報告。預算部門自行組織的績效評價,應在工作完成后1個月內,將績效評價結果和報告報財政部門。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在績效評價完成后3個月內,及時將相關資料歸檔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社會各界關注、與經濟社會密切相關的民生支出等設施的重點評價,參照上述工作程序執行。
第四十二條 預算部門對列入財政重點評價計劃的項目,應積極提供反映項目績效的材料,做好績效評價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相關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績效評價報告分為財政部門組織評估報告和預算部門績效自評報告兩類,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基本概況;
(二)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
(四)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五)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評價結論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四十五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依據充分、真實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客觀公正。
預算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提交的績效評價報告進行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六章 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管理
第四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量化評分和定性評級相結合,具體量化分值與等級標準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體現客觀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為百分制,具體等級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一) 等級為優、良的,財政部門予以繼續支持。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根據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撤銷該項目資金。
(二)對個人、企業及其他社會單位取得財政資金,無特殊原因項目執行低效或無效的,財政部門應將其列入黑名單,視情況給予一定期限不予財政資金補助的處理。
(三)對不按規定開展績效評價,或不配合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進行績效評價,致使評價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進行的項目,視為績效不合格。
(四)績效評價結果反饋與整改是績效評價工作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被評價單位應當重視績效評價結果揭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進行整改,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落實整改。
第四十八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逐步推進績效信息公開,將預算績效報告、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考核結果,尤其是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民生項目和重點項目支出績效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加強政府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學安排預算、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加強制度建設、實施績效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對省及省以上財政補助及地方安排的配套資金績效管理,省及省以上財政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條 各鎮(街道、園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