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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1-28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興市社區事務工作站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宜興市社區事務工作站人員管理辦法
為適應新形勢下的社區建設和管理需要,切實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社區事務工作站工作機構崗位職能和人員配置管理辦法》(錫政辦發[2010]3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社區事務工作站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社區事務工作站(以下簡稱社工站)是由各社區居委會主辦,當地政府資助,承擔政府下移到社區的有關管理服務職能,面向社區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區事務工作站專職人員(以下簡稱專職社工),是指專門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并與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或勞動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議的社工站人員。
第三條 各鎮、街道成立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勞動服務中心),負責本鎮、街道社區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屬民辦非企業性質,與各鎮、街道負責社區工作的機構合署辦公,由鎮、街道到市民政局按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登記注冊手續。
第二章 崗位及職數配備
第四條 社工站綜合崗位可根據工作實際設置,其必設崗位為6個:黨群工作崗位、民政殘聯工作崗位、宣教文衛工作崗位、綜合治理工作崗位、人口計生工作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崗位。同時根據社區扁平化管理要求及本社區實際,可以實行一人多崗或一崗多職。
第五條 社工站專職社工職數配備根據有關規定,按照每300-400戶配備1名的標準設置,設站長1名,副站長1名,工作人員若干名;戶數較多的社區,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工作人員若干名。每個社區工作站職數不少于6人,具體職數根據社區常住戶數測算標準核定。
第六條 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除社區黨組織書記或居委會主任必須兼任社工站站長外,按照“居行自治、站司事務”的原則,今后,社區黨組織、居委會其他成員在社工站的兼職比例應逐步降低。
第三章 新進人員錄用
第七條 除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選任的成員外,社工站新進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錄。招錄工作由市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公開招錄的專職社工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2)有志從事社區工作,熱愛社區建設事業,熱心為社區居民服務。
(3)文化程度及專業要求:大專及以上學歷,社會工作專業畢業或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資格的優先,計算機應用達到國家(省)二級水平或具有崗位匹配專業者優先。
(4)年齡及工作經歷要求:35周歲以下,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5)身體健康。
(6)面向特殊對象的公益性崗位,其報名條件還需符合相關文件規定。
第九條 社區工作站專職工作人員招錄程序參照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辦法,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1)提交需求申請。每年年初,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將本年度專職社工需求計劃報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社工站核定職數進行審核,需求計劃中須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公益性崗位。
(2)公開報名。招聘統一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由各鎮(街道)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對報名的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3)統一考試。由民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筆試。
(4)組織面試。在筆試合格線以上的人選中按照錄用計劃數的3倍組織面試。面試工作由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訂方案,各鎮(街道)負責具體實施,市相關部門派員參加。
(5)分配錄用。經筆試、面試合格符合錄用條件的,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勞動服務中心)按照規定辦理專職社工的聘用手續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6)任職培訓。被錄用的專職社工,需參加市民政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的培訓,通過考核并領取相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四章 現有人員整合過渡
第十條 社區現有人員以各鎮、街道上報的在職在崗社區工作人員花名冊為基數,實行有序整合、平穩過渡。過渡期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12月31日。
(1)對年度考核稱職,并已持有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現有人員,可以由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直接聘用為專職社工。
(2)對年度考核稱職,并取得社區工作者上崗資格證的現有人員,在過渡期內如果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即可以由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聘用為專職社工。
(3)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社區現有人員,在三年過渡期內,由鎮(街道)妥善安排分流輪崗或自謀職業,也可通過法定程序進入社區居委會從事居民自治工作。
(4)社區黨組織書記、居委會主任在社工站兼職的,不受本條件約束。
第五章 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第十一條 專職社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一般由基本工資、專項津貼、績效獎金、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5個部分組成。
1、基本工資。社工站站長基本工資每人每月2000元,社工站副站長的基本工資每人每月1700元,社工站普通人員的基本工資每人每月1500元。
2、專項津貼:
(1)職業資格津貼:通過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獲得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的,每月分別享受800元、500元、200元的職業津貼。
(2)職業工齡補貼:專職從事社區工作,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等次的社工每年增長一次年限補貼,增長幅度為每人每月30元。
(3)其他補貼:各鎮(街道)根據社區工作實際,可適當增加午餐補貼、交通補貼、防暑降溫費等其它補貼,具體標準由各鎮(街道)自行確定。
3、績效獎金。專職社工的績效獎金與實際工作成績、社區居民滿意度以及工作考核情況等相掛鉤,并結合專職社工全年工資福利總水平標準發放。
4、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社工依法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社工的全年工資福利總水平原則上參照所在社區同類崗位(職務)人員的標準,各鎮、街道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專職社工工資福利待遇自然增長機制,其工資福利總水平逐步與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適應。
第十三條 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勞動中心)負責監督社區等用人單位按月將工資、津貼等發放到位以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不計入專職社工年工資福利總水平內,個人繳納部分按月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納入管理的專職社工其工資福利待遇由各鎮(街道)財政承擔,市財政按照社區常住人口數量給予社區工作經費補貼。各鎮(街道)財政應及時將相關經費撥付到位。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福利保障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職社工工資福利所需經費納入市、鎮(街道)同級財政預算。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啟動之初由鎮(街道)財政提供相應啟動資金,中心日常運作中資金不足部分,由各鎮(街道)財政予以保障,確保中心正常運作。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設立單獨帳戶,嚴格按規定使用相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列支,并由鎮(街道)財政所具體負責財務管理。
第七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七條 專職社工服務期間實行年度考核評議制度。由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每年年終組織對專職社工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以社工站專職人員的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社區居民滿意率為主要依據。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社區工作者實施獎懲。考核優秀的,給予當年績效獎金20%的獎勵;考核稱職的,全額發放績效獎金;考核基本稱職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扣除當年績效獎金的20%;考核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基本稱職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按照專業培訓、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專職社工的教育培訓機制。除市有關部門對專職社工進行統一的培訓外,由各鎮(街道)每年組織一次專職社工集中培訓,培訓結果計入專職社工工作檔案,并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依據之一。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培訓、服務和考試按有關規定執行。市、鎮(街道)社工培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專職社工的管理和服務中心的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1、民政局負責全市社區工作者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以及負責匯總并審核全市社區工作站專職人員需求計劃,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專職社工的招錄和聘用工作。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配合市民政局做好社區工作者招錄工作和社工站專職人員的勞動關系管理以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工資福利待遇的指導工作。
3、財政局負責社工站專職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所需經費的統籌落實,確保市、鎮(街道)二級所分擔經費足額到位,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4、各鎮(街道)負責對所屬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負責專職社工的人事管理、工資發放、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以及其它獎金待遇的落實;負責對專職社工進行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和獎勵、懲戒;負責組織新錄用的社工站人員上崗培訓,組織專職社工參加專業技術職稱相關培訓與考試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專職社工系列管理制度;負責建立完善專職社工的工作檔案。
5、社區工作站工作人員確立、延續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各鎮、街道社會工作者服務中心需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專職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予解除服務協議:
1、年度績效考核被評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個年度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社區造成重大影響的;
3、擅自泄露服務對象資料或隱私信息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嚴重違反社區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因工作變動或個人自愿離開社區工作崗位的;
7、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病退條件的;
8、選任的社工依據相關法定程序,不再擔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成員的;
9、有關法規及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鎮(街道)下屬行政村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