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12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宜興市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組織優勢和技術優勢,實現項目建設和使用的建管分離,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效率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規定》及《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財政資金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裝飾及配套等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具體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中心等建設項目;科研、教育、文化、新聞、廣電、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類建設項目;其他非經營性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代建管理,是指宜興市公共建筑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建中心)按照市政府指令接受項目使用單位委托,負責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的投資、質量和進度控制,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的建設管理行為。
第四條 工程投資概(預)算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建設項目,均須實施代建。因特殊原因確需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建設的,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工程投資概(預)算在500萬元以下的,由市公建中心負責建設過程的監管,具體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凡列入代建管理范圍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立項,其他相關行政審批程序不變,并與市公建中心簽署代建協議,明確代建范圍、投資概算、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代建期間,市公建中心代行項目建設單位相關職責。
第六條 按照《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代建項目的前期審查、計劃編制、項目審批及竣工驗收等綜合管理工作;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代建工程的招投標監管工作;市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概(預)算的審定、資金撥付的審核、工程財務竣工決算的審批及財務監管;市審計局負責代建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的審計監督。
市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住房保障、監察、消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協同管理和服務。
第七條 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投資總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二)依據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辦理可行性報告的報批、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并協助辦理規劃、建設、消防和市政等行政審批手續;
(四)建立項目建設協調小組,明確分管領導及具體工作人員,做好與代建單位的協調對接工作,并辦好交接手續;
(五)參與項目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六)負責非財政性資金的籌措。
第八條 市公建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項目使用單位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項目審批手續等;
(二)組織項目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和修改工作,提出設計概(預)算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三)按照代建協議的規定組織建設項目招投標,并負責辦理規劃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許可、交付驗收和產權產籍登記等法定手續,依法承擔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
(四)組織施工圖的設計和初審;
(五)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主要設備材料的選購招標活動;
(六)負責工程合同洽談和簽訂工作,對項目施工實施全過程管理;
(七)按照項目進度提出投資計劃和進度用款報告,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計劃;
(八)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會同項目使用單位共同組織交接驗收;
(九)負責代建項目的代理記帳;
(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
(十一)負責竣工項目工程及財務資料的整理、歸檔和移交,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十二)負責代建項目保修期內的維修和交付工程的信息反饋工作;
(十三)按照規定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代建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使用單位和市公建中心召開工程建設交接會,簽署代建協議,移交相關資料,建立工作協調和銜接機制。
第十條 代建項目投資概(預)算經批準后不得增加。市公建中心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組織建設,嚴格控制項目投資。
使用單位確需調整項目使用功能并增加投資額度、提高建設標準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后交市由公建中心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市公建中心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規定,為每個代建項目設立基建專戶,專款專用、獨立核算。工程資金不得支付現金,確需現金支付的管理費用必須嚴格控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宜興市支行另行制訂。建設資金由財政資金和非財政性資金組成的,非財政性資金必須與財政資金同步到位,相關單位必須及時將建設資金劃撥至項目基建專戶。
第十二條 代建項目由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組織實施跟蹤審計,具體分工參照《關于加強市政府重點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意見》執行。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工程款的支付,由市公建中心根據工程進度辦理資金需求申報(原則上兩個月一次),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資金計劃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費列入概算,建設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中建筑和安裝工程費用的1%確定。每年10月,市公建中心按部門預算要求,負責編制下年度預算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執行的監管。
因工程建設特殊需求,超出預算計劃的,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照《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市公建中心應自項目綜合竣工驗收之日起20日內與項目使用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負責監督。
第十六條 市公建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協議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與項目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代建管理規定的。
第十七條 項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合同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二)與市公建中心或施工、監理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辦法》、《宜興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及本市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鎮(園區、街道)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