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13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市民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3日
宜興市市民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民卡管理,規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辦理個人社會事務,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務效能,提高社會信息化應用水平,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民卡是由宜興市人民政府發放的,用于辦理市民個人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條 市民卡分為社會保障卡和陶都通卡。
社會保障卡具有社會保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及相關金融功能,其發放對象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主要應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和部分金融服務領域。
陶都通卡分為記名卡和不記名卡,具有政務應用、公用事業應用和商業應用等功能,主要應用于公用事業繳費、公共交通、公園景點、公共自行車租賃和商戶消費等領域,其發放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員以及可在本市辦理個人社會事務和享受公共服務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后,原則上不再發行市民卡外的其他智能卡,已經發行的,其功能逐步優化整合到市民卡。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民卡信息系統的建設,市民卡相關基礎信息的采集、存儲、應用和市民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經信委)負責市民卡工作的綜合協調、功能規劃和管理監督。宜興市市民卡管理服務中心和宜興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市民卡的設計、管理和應用業務的綜合協調等工作;市民卡有限公司負責市民卡工程建設、運營維護和服務網點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各鎮(園區、街道)及有關公共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市民卡相關業務系統的建設,市民卡信息采集、宣傳、發放以及服務網點建設等推廣應用工作,并根據市民卡系統建設和營運的需要,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向市民卡有限公司提供相關信息,積極推動市民卡應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市民卡應用單位不得拒絕市民卡系統在本單位的應用。
第八條 市經信委、市人社局、市民卡有限公司和市民卡應用相關部門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技術手段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相關信息的安全應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儲、交換和應用等環節保護持卡人的隱私,加強風險控制。
第九條 市民卡的技術應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條 有關單位需要應用陶都通卡實現本系統或者本行業某項服務功能的,應當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市市民卡管理服務中心組織落實。
市市民卡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陶都通卡的服務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據需求按相關程序申請開通相應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市民卡中凡涉及金融業務的使用,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市民卡合作銀行,應當保障市民卡銀行卡功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記名陶都通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記名陶都通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關允許范圍內,由原持卡人授權他人使用。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關使用密碼,因遺失、出讓或者轉借市民卡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申領記名陶都通卡的,應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務網點辦理申領手續;不記名陶都通卡可直接在服務網點申購。
第十四條 市民卡使用有效期為10年,自發放之日起計算。在使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持卡人應當及時辦理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和記名陶都通卡使用后出現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或其服務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及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發卡機構或其服務網點申請換領新卡。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記名陶都通卡遺失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或其服務網點辦理掛失手續。
持卡人因故不能到發卡機構或其服務網點辦理掛失手續的,可以通過電話方式申請預掛失,并在7日內到發卡機構或其服務網點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掛失生效前所發生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因持卡人未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涉及銀行卡資金賬戶的相關事宜,遵照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處理。
市民卡電子錢包不記名、不掛失,不記名陶都通卡不掛失。
第十七條 記名陶都通卡的持卡人因死亡、戶籍變動或工作調動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持卡人或其近親屬應持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到市民卡服務網點申請注銷;社會保障卡持卡人死亡的應當由其近親屬持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發卡機構或其服務網點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市民卡申領、換領、掛失、解除掛失、密碼重置、補領、注銷、充值、標準等的具體辦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經信委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民卡管理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中心和市民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出讓、轉讓市民卡或冒領、冒用、盜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惡意破壞市民卡應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經信委可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