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236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一、統一思想認識,充分認識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義
職業病是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職業病防治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宜興經濟可持續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認識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職業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職責,精心部署,狠抓落實,加快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和考核評估體系,全面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業病防治措施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二、明確防治目標,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長效管理機制
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標是: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標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和工作網絡,加強職業病防治隊伍建設,建立勞動者職業病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有效預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輕職業病危害,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全市各鎮(園區、街道)及各部門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原則,切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安委會統籌協調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定期召開職業病防治工作聯席會議,研究部署、組織開展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檢查。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并建立起部門之間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聯動協作機制。
(二)加強源頭治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嚴格實施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制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或初步設計階段應當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確定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將預評估報告報安監部門審核或備案。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監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職業病危害較重或嚴重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向安監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用人單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應當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申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審批手續。
(三)建立健全職工勞動保障和監察制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要加強勞動保護監察,督促企業與職工規范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嚴禁在職業危害嚴重的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處于孕、產、哺乳期的女職工,嚴禁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并在勞動保障工作年檢時嚴格審核企業是否已在勞動合同中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要切實加強職業病患者的救治工作和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單位承擔。對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必須及時送具有相關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治療單位進行診斷、治療,有關費用依照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并按規定上報安監和衛生行政等部門。各職業病診療機構要嚴格履行職責,自覺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各醫療衛生單位要簡化手續,方便患者,使職業病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四)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快速報告和職業衛生工作信息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事故單位及首診醫療機構必須將事故信息在法定期限內報告當地安監和衛生行政部門,確診為職業病的要同時報勞動保障部門。市安監、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外,須向相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并協調事故救援、事故調查等有關事項。衛生、安監、勞動保障和工會等部門之間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共享職業病事故、事故隱患舉報、職業病工傷保險、職業衛生評價及檢測和監督檢查等信息。要建立企業、監管部門和職業技術服務機構職業衛生信息專報系統,構建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崗位及其健康監護情況動態監控體系,全面提高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質量和效率。
(五)建立完善全市職業病危害企業數據庫和職業病防治信息網絡平臺。各鎮(園區、街道)及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企業的摸底調查工作,并將調查信息及時報市安委會,建立并不斷充實以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企業為重點的數據庫,保證數據庫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準確掌握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為建立職業病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奠定基礎。要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和現場評價,加快建立職業病防治信息平臺,及時掌握我市職業病危害因素、重點人群和地區分布動態、特征和流行規律,以預測我市職業病發生的可能和趨勢。
(六)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探索職業病治本之策。各鎮(園區、街道)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重點發展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生態文化旅游業,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粗放型產業,要嚴格把關限制審批。要進一步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產業創新,加快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升級,鼓勵企業引進先進裝備和技術,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藝流程、技術和設備。要加強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產業的監管,加大監管力度,通過關、停、并、轉等措施,逐步淘汰,并以產業結構調整為契機,作好新項目的職業衛生評價,徹底改善勞動條件。
三、切實履行職責,形成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強大合力
各級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明確職責,齊抓共管,密切協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不斷提高我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
(一)市安監局:
1、負責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措施;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監督檢查及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審核管理工作;
4、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審核管理工作;
5、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監護等信息,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相關調查,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二)市衛生局:
1、負責職業病診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
2、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
3、負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人員資質管理的初審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診斷和救治;
4、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負責勞動用工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2、配合安監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職業病診斷、勞動者職業史的認定工作,對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在崗時間有爭議的,積極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3、落實職工工傷保險,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參保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四)市總工會:
1、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2、依法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調查處理;
3、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職業病防治“三同時”等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市環保局:
1、依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認真履行放射安全許可職能,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應用過程的審批和監管;
2、配合調查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引起的職業衛生事故,組織相關職業病現場環境監測。
(六)市民政局:
負責對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的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七)市公安局:
及時掌控信息,協助各地和相關部門做好維穩處置工作。
發改、經信、商務、建設、工商等部門及屬地政府根據各自職能,對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審批、核準或備案時應嚴格把關,凡是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而未進行預評價、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監部門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要告知其辦理相關手續。
四、落實防治措施,強化企業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體,要依法承擔起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的責任,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積極創建職業衛生示范企業,充分運用職業病防治信息網絡平臺,科學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一)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設置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加大職業病防治工作投入,積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承擔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責任,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要強化落實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措施,認真組織制定、完善和實施以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主體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制度,并予以公示。要積極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尤其是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要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要加強對勞動者特別是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提高職工防范職業病的意識和能力。要加強對高毒物品、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害作業的管理,其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及衛生防護設施必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依法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要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使用,同時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評價制度和職業健康監護制度。要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職業健康監護等工作。要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四)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要加強對本單位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控,對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要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用人單位要制定并認真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一旦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必須立即按規定報當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并履行對職業病患者的自救職責。凡是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發生事故后未能及時組織救治和上報以致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五、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
要將《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計劃,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規的宣傳,并通過送法進企業、開展職業衛生示范企業創建活動、職業健康促進行動等多種形式,在全社會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活動。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掌握職業病防治有關知識,做遵守法律法規的模范,堅決杜絕以發展當地經濟、保護企業生產為借口,阻礙監督執法部門對用人單位依法監管的行為。要重點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勞動者關于《職業病防治法》的普法宣傳教育,提高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法制觀念和職業病防治意識,明確企業應承擔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和義務,落實各項防治措施,使勞動者全面了解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權益保護等知識,進一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工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公眾輿論的監督作用,對忽視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堅決予以揭露和曝光,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置于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同時要加強正面報道,樹立榜樣典型,努力提高全社會的職業病防治法治意識,營造良好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氛圍。
六、加大監管力度,扎實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堅持科學執法、文明執法、和諧執法。要加強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和業務素質,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模式,提升監督能力和水平。要切實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努力實現職業健康檢查全覆蓋。要堅持監督與服務并重,積極主動幫助、指導用人單位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協助用人單位加強《職業病防治法》的宣傳教育,強化人員培訓,增強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意識和能力,自覺落實防治措施。
要以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為重點監控單位,以接觸粉塵、化學危險品及高強度噪音的職工為重點監護對象,通過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整治行動、隱患舉報檢查、事故查處等多種方法對有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保持嚴控態勢,強化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用人單位的監控,依法查處重大職業病事故。對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有毒有害化學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作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從重查處。對職業病危害嚴重、不具備基本防護條件的單位,要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對遭受健康損害的勞動者,要積極組織救治,并責令企業落實職業病患者依法應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要建立健全責任網絡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職守導致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以及瞞報、遲報、不報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因搶救不力而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宜政發[2009]107號)同步廢止。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