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3]178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已經第1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9日
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宜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宜興市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和《宜興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所有在職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含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退休(職)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還應當參加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或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第四條 離休干部的配偶或遺屬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參照本市企業退休(職)人員的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五條 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由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5%繳納。
靈活就業人員本人按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1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1%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退休(職)人員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離休干部配偶或遺屬,由市財政按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1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1%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職工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申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審核、編制計劃。
第八條 醫療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按月統一征收,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地稅部門繳納。在職職工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靈活就業人員應隨同本人養老保險費于每月15日前一并到指定繳費網點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新錄用職工在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手續后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記入個人醫療帳戶,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6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待遇。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欠繳醫療保險費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待遇,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欠費未超過12個月的,可以同步補繳養老、醫療保險費,足額補繳到帳后一次性記入個人醫療賬戶,自補繳之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醫療基金不予結報。欠費超過12個月的,視作中斷繳費,中斷后再次繳費的,視為首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待遇,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繼續使用。在3個月內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并繳費到帳的,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予以報銷;3個月以上至12個月之內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同步補繳養老、醫療保險費,自足額繳費到帳后,次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2個月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視作中斷繳費,中斷后再次繳費的,視為首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職)手續時,其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且不按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應與經辦機構簽訂書面協議,從退休(職)次月起停止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申請重新參加醫療保險時,必須按重新參保當年本市最低繳費基數和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不足最低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并自補繳之月起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統籌待遇,補繳部分不記入個人醫療賬戶。
第三章 個人醫療賬戶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依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第十五條 根據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同年齡分別確定個人醫療賬戶記入比例,對退休(職)人員給予適當照顧。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實際繳費到帳后按月記入,退休(職)人員每月15 日前記入。具體記入比例為:
(一)在職職工不足35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記入;35周歲(含35周歲)以上,不足45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5%記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4%記入。
(二)退休(職)人員按本人醫保計發基數的6%記入。企業退休(職)人員的醫保計發基數按本人上年12月份的養老金確定;其他退休(職)人員的醫保計發基數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商量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70周歲以下的退休(職)人員每月記入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不足60元的,補足60元;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的退休(職)人員每月記入資金不足90元的,補足90元。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本人醫保計發基數的8%記入。
記入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比例和最低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醫保基金的運行情況由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由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的余額,按國家規定計算利息,年度轉換時由經辦機構核對無誤后,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門診醫療費用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上年個人醫療賬戶結余資金可支付當年住院的起付標準、統籌段自負費用、藥品和診療項目的自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符合退休(職)條件時,用人單位或本人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退休(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審批手續,自辦理退休(職)手續次月起享受退休(職)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離開本統籌區的,可憑相關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的轉移、注銷手續。經辦機構對其個人醫療賬戶進行結算,有結余的可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一次性給付現金,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用人單位或其家屬應及時持死亡證明及相關材料為其辦理醫療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一次性結付給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第四章 統籌醫療基金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險基金除記入個人醫療賬戶以外的部分,作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由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集中調劑使用。
第二十二條 統籌醫療基金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參保人員住院以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等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具體支付范圍包括:
(一)住院醫療費用。
(二)下列特殊病種門診治療醫療費用:
1、惡性腫瘤患者在門診進行的化學治療、放射治療;
2、尿毒癥患者在門診進行的血透治療、腹透治療;
3、器官、組織移植患者在門診進行的抗排異治療;
4、甲類傳染病患者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患者在門診進行的治療。
(三)門診搶救醫療費用。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搶救并轉入住院或在門診搶救無效(死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住院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統籌醫療基金支付比例按一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四)家庭病床醫療費用。經批準開設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按住院醫療費用進行結算,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按一級醫療機構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患特殊病種的參保人員或其家屬持《社會保障卡》、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的特殊病種病歷資料(出院記錄、病理報告單、疾病診斷書)原件,到經辦機構進行特殊病種的確認、登記 。
第二十四條 對患晚期癌癥、腦血管意外癱瘓臥床不起等疾病的參保人員,經定點醫療機構申請,經辦機構批準可開設家庭病床。
第二十五條 對批準開設的家庭病床,定點醫療機構應按住院病人進行管理,確定家庭病床主管醫師,建立住院病歷,詳細記錄病情、治療、檢查、用藥等情況。家庭病床每一療程一般不超過二個月。
第二十六條 根據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設定不同的統籌醫療基金起付標準。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一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8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參保人員在一個醫保年度內重復住院時,統籌醫療基金的起付標準逐次遞減25%,第四次及以上按25%支付。
第二十七條 一個醫保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以下統稱住院醫療費用)的統籌醫療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下列標準分擔:
(一)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一級、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為:
1、1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統籌醫療基金支付88%,個人負擔12%;
2、1萬元以上,不超過8萬元的部分,統籌醫療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3、8萬元以上的部分,統籌醫療基金支付92%,個人負擔8%。
(二)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
1、1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統籌醫療基金支付84%,個人負擔16%;
2、在1萬元以上,不超過8萬元的部分,統籌醫療基金支付88%,個人負擔12%;
3、8萬元以上的部分,統籌醫療基金支付92%,個人負擔8%。
(三)退休(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個人負擔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個人負擔比例的50%和30%,其他由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參保人員患甲類傳染病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第五章 市內就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分別由參保單位或其本人到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領取《社會保障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借、轉讓、冒用或者涂改《社會保障卡》。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應由本人妥善保管,在本統籌區內變動工作單位時,《社會保障卡》隨同本人關系轉移。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持本人或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到經辦機構掛失和補辦,并交納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是參保人員享有醫療保險待遇的證明,也是參保人員就醫時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電子憑證。《社會保障卡》僅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掛號后, 2日內未辦理醫療費結算手續的自動銷號;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后,未結算醫療費用前,其《社會保障卡》不得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和經辦機構使用。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可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也可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配藥、檢查治療和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等。結算時用《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并繳納應由本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其藥品費用由個人醫療賬戶支出,超出部分由本人支付現金。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每天劃卡結算不得超過2次,費用不得超過200元。每月累計劃卡結算不得超過6次,費用不得超過800元。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就醫,其門診醫療費由個人醫療賬戶支出,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本人自費。經鑒定通過的慢性病、重性精神類和特殊病種等享受門診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其個人醫療賬戶用完后,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由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或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比例支付。
(三)患特殊病種的參保人員在門診進行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特定項目治療的,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直接結算,由統籌醫療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中因移植器官、組織在門診進行抗排異治療的,采用集中管理,定點配藥,每月僅限一次結算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患病需住院治療時,應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入院手續,結算時由《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繳納應由本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因病情需轉到市內上一級醫院治療時,下一級醫院應開具轉院單,主治醫生或院領導在轉院單上簽署轉院意見。
第六章 市外就醫管理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到市外聯網實時結算的醫院就醫時,不再辦理轉院手續,由參保人員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在市外聯網實時結算醫院就醫,結算時由《社會保障卡》直接結算,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繳納應由本人自負部分的醫療費用。
目前市外聯網實時結算的醫院有:無錫市人民醫院、無錫市第三人民醫院、無錫市第四人民醫院、無錫市中醫醫院、無錫市第五人民醫院、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因受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的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需要轉市外指定醫院診治時,應由授權轉院定點醫療機構的主治醫生填寫《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經該醫療機構醫務科或醫保科審批同意后將參保人員轉院信息輸入《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結算系統》。參保人員持《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本市就診病歷、《社會保障卡》到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目前授權轉院的定點醫療機構有:宜興市人民醫院、宜興市中醫醫院、宜興市第二人民醫院、宜興市第三人民醫院(限腫瘤病人)、宜興市周鐵醫院(限精神類病人)。
第三十九條 可轉入市外診療的指定醫院為:
(一)無錫市(5家):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解放軍101醫院、無錫市婦幼保健醫院、無錫市江原醫院、無錫市第九人民醫院;
(二)常州市(3家)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常州市第三人民醫院、解放軍102醫院;
(三)蘇州市(2家):蘇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蘇州市市立醫院;
(四)鎮江市(3家):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限精神科)、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鎮江市江濱醫院;
(五)南京市(12家):江蘇省人民醫院、江蘇省中醫醫院、江蘇省腫瘤醫院、江蘇省中西醫結合醫院、江蘇省口腔醫院、南京軍區總醫院、解放軍81醫院、南京市第一人民醫院、南京市鼓樓醫院、南京市腦科醫院、南京市胸科醫院、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
(六)上海市(19家):上海中山醫院、上海華山醫院、上海耳鼻喉科醫院、上海腫瘤醫院、上海婦產科醫院、上海瑞金醫院、上海仁濟醫院、上海長海醫院、上海長征醫院、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院、上海新華醫院、解放軍455醫院、上海市胸科醫院、上海市肺科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上海市第九人民醫院、上海東方醫院、上海龍華醫院、上海伽馬醫院。
所有市外指定醫院只限醫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協作醫院(病房)、聯合醫院(病房)等形式的醫院。
第四十條 轉市外醫院診療的手續一次有效,再次轉院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急診、危重病人等因情況緊急,確需立即轉外地醫院搶救的,應由建議轉院的醫院領導(醫務科或總值班)簽署意見,其親屬5日內到有關部門補辦轉院手續。患惡性腫瘤需在原手術醫院進行系統性化療、放療的,可以不再辦理轉院手續。
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經辦理轉院手續在市外指定醫院就醫,發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種門診特定治療項目)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后帶《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轉診轉院審批表》、患者或患者及代辦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及有效票據到經辦機構辦理結報手續。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轉院審批手續即前往市外醫院就醫,發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種門診特定治療項目)醫療費用,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出院后帶好患者或患者及代辦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及有效票據到經辦機構辦理結報審批手續。按規定對符合醫保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先扣除轉院自負費用,再按相關規定審核結報。根據就醫醫院確定不同的轉院自負比例。具體如下:
(一)前往市外指定醫院就診的,轉院自負比例為10%;
(二)前往市外其他非指定醫院(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發票的)就醫的,轉院自負比例為20%;
(三)前往當地人社部門確定為職工醫保定點的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發票的)就醫的,轉院自負比例為30%。
參保人員在其他營利性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轉往市外醫院就醫,其醫療費用按三級醫療機構標準結報。
第四十三條 異地居住的退休(職)人員和常年在市外工作的參保人員,需約定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可在居住地附近選擇兩所公辦醫療機構作為約定醫療機構,按要求填寫《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異地安置申請表》,由單位或個人向經辦機構辦理確認和備案手續,并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申請人的《社會保障卡》和個人身份證;
(二)常年在市外工作的參保人員由工作單位出具異地工作證明;
(三)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出具的居住證或異地戶口簿。
經辦機構同意其約定異地安置的,其《社會保障卡》統籌基金支付功能同時凍結,但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仍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四條 辦理異地安置的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結算:
(一)在約定醫療機構就醫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憑《宜興市職工醫療保險異地安置申請表》、患者或患者及代辦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約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及有效票據等,由經辦機構按照約定醫療機構的級別審核報銷;
(二)因病情需要到非約定醫療機構就醫的,按前往市外醫院就醫的規定審核結報醫療費用;
(三)辦理異地安置人員臨時回本市,因病發生醫療費用的,視作前往市外指定醫院就醫的規定審核結報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 辦理異地安置人員回到本市居住或工作時,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障卡》解凍手續,恢復其《社會保障卡》在本市的使用功能。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或探親時,發生下列情形的,可在外地公辦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審核后按規定報銷。
(一) 急性外傷;
(二) 急腹癥;
(三) 突發高熱(39℃以上);
(四) 急性中毒、中暑、淹溺、燒傷、觸電;
(五) 各種急性大出血;
(六) 突發性呼吸困難;
(七) 各類休克;
(八) 腦血管意外;
(九) 急性臟器衰竭;
(十) 急性過敏性疾病危及生命;
(十一) 昏迷或有抽搐癥狀;
(十二) 突發性視力障礙;
(十三) 急性尿潴留;
(十四) 劇烈嘔吐和腹瀉;
(十五) 體腔內異物。
符合上述情形,能提供就醫醫療機構的相應級別證明的,按相應的級別標準結報,不能提供的按三級醫療機構標準結報。
第四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市外中外合資醫療機構、康復中心、聯合診所以及國外、境外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均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審核結算時,原則上實行即時即辦的工作流程,但對于單次住院醫療費用大于1萬元或一次提供多份醫療費用的,應先辦理審核登記手續,預約結報時間,原則上預約辦結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七章 醫療費用結算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按照“總量控制、考核結算”的原則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結算辦法。
第五十條 門診醫療費用實行按實結算,住院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市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經辦機構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費用每月結算一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結算信息實時上傳,經辦機構依據上傳信息審核后,對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費用結算95%,其余5%待年終綜合考核后,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結算。
第八章 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
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
第五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根據《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
(一)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中“甲類目錄”藥品發生的費用,按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藥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藥品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的自理比例自負后,再按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二)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自費。
第五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根據《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以下簡稱《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進行管理。
參保人員使用《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中“甲類項目”所發生的費用,按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中“乙類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的自理比例自負后,再按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中“丙類項目”及其他診療和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自費。
第九章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
第五十四條 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定點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衛生、藥監部門審核后確定。
第五十五條 現行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待遇醫保結算等級分別為:
(一)一級醫療機構為:各鎮(園區、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院;
(二)二級醫療機構為: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武警8690部隊醫院;
(三)三級醫療機構為:無錫市人民醫院、無錫市第三人民醫院、無錫市第四人民醫院、無錫市傳染病醫院、無錫精神衛生中心、無錫市中醫醫院。
第五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規定設立醫療保險掛號、結算專用窗口,配備計算機等輔助設施,使用經辦機構提供的應用軟件、市財政部門和國家稅務部門提供的結算票據、經辦機構統一印制的專用處方、報表及各種單據和帳表。同時應指定專人負責醫療保險業務,并宣傳解釋相關政策。
第五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為參保人員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不得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業務科室、醫務人員或患者。必須嚴格執行財政、物價、衛生等部門制訂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執行“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諉病人,應正確理解和掌握“總量控制”及住院定額結算辦法,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確保醫療質量。
第五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要規范書寫。門診嚴格掌握藥量,原則上急性病3-5日量,慢性病7-14日量,需要較長時間服藥的慢性病可延長到30日量。參保人員住院出院時一次帶藥不得超過15日量。參保人員因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執業藥師應認真詢問病情,指導用藥。
第五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
第十章 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當年度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六十一條 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條 違反醫療保險有關管理規定,造成統籌醫療基金損失的,市人社部門有權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在本醫保結算年度內結報,最長延期結算時間不超過一個醫保結算年度。
第六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宜興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宜政辦發[201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