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3]187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無錫市市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和《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宜政發[2013]234號)等相關規定,建立宜興市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的必要性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實行動態統計制度,是準確測算需安置被征地農民人數的前提和基礎,是實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重要環節。
二、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的基本原則
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公開透明和動態統計的原則實施管理,確保進入數據庫中農民人數和農用地數量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延續性,確保每次征收土地需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測算準確無誤,避免引發征地補償矛盾和糾紛,有效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三、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的內容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按照《宜興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第七條規定,建立以2012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的農民人數與農用地動態統計制度。數據庫內容包括基準日當天全市各鎮(園區、街道)鎮集體和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人數和農用地數量,以及實施動態管理后每次征收農用地面積、征收土地安置人數情況。本通知中的農民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用地面積包括國家標準《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的耕地、園地、林地、坑塘水面、溝渠和農村道路等用地總面積。河流、湖泊、水庫水面不屬于農用地范圍。
四、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的方式
農民人數和農用地數據由對應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參照原先我市已建立的人口耕地動態數據庫數據、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面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面積、農林部門統計面積等結合各村實際情況重新核對確認并公示7天無異議后上報,鎮(園區、街道)政府匯總審核,由市國土部門會同公安、農林、民政、農辦等部門對農民人數、農用地數量和集體經濟組織情況分別進行審定后上報市政府批準,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國土部門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按年實行動態統計管理。
原則上本次建庫數據延續以原先的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統計上報,如需調整,需充分征得原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經民政、農辦等部門審核并報市批準后才允許調整。經依法批準征地后,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人數和被征地的面積,由所涉鎮村如實上報,經國土、公安、人社部門審核后,國土部門從數據庫中相應核減。
五、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的工作要求
建立農民人數與農用地數據庫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全市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和各鎮(園區、街道),市各相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各自職責完成相關數據的申報、確認和審核工作。確保在2014年2月20日前各集體經濟組織和鎮(園區、街道)完成基礎數據的核對,2014年2月21日至3月10日由各相關部門完成審核后移交國土部門,由國土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正式建庫,整個工作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各鎮(園區、街道)必須認真組織真實填報各類數據,嚴禁弄虛作假。國土、公安、農林、民政、農辦等部門必須對集體經濟組織和鎮(園區、街道)上報的數據嚴格審核,指派專人跟蹤管理。如工作中出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附:《宜興市農民人數和農用地面積申報審核表》(略)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