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政府關于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已經2013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張立軍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市政府關于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為切實加強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省政府令第54號)、《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市政府令第82號)的相關要求,對 2011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確認《宜興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市政府令第1號)等288件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目錄見附件1);
二、廢止《宜興市礦產資源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令第26號,宜政發[2003]167號修改)等86件規范性文件(目錄見附件2);
三、宣布《市政府關于調整人民教育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04]50號)等16件規范性文件失效(目錄見附件3);
四、對《市政府關于調整福利和“三廢”企業減免稅分配比例的通知》(宜政發[2007]23號)等10件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見附件4)。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1、市政府決定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288件)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86件)
3、市政府宣布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16件)
4、市政府決定修訂的規范性文件及具體修訂內容(10件)
市政府決定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