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3]3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03-31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規范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使用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無錫市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宜興市財政局、宜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為本市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部門。國有資本收益收支計劃貫徹“統籌兼顧、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市國資辦提出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報宜興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批準后執行。年度中如需調整,按規定程序報批。
國有資本收益收入,根據市國資委下達的收入目標任務確定。
第三條 市國資辦監管的各類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各重點骨干國有企業,以及其下屬全資、控股子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收支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二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
第四條 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資本性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主要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的利潤;
(二)國有控股企業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三)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四)按照股權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的凈收益;
(五)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占用)收益、擔保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利潤分配。當年利潤分配一般應在次年的4月末前完成。
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市國資辦的批復執行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國有控股企業應堅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紅。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棄國有股的收益權。
第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每年應繳利潤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股權每年應分股利、紅利必須在次年6月末繳清。
第七條 為體現公平和效益原則,國有獨資企業應上交的利潤,以當年實現的稅后利潤為基數,一般按20%的比例確定,具體由市財政局、市國資辦結合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商定。
第八條 企業轉讓下屬企業國有產權的,按轉讓凈收入的20%上繳。企業應上繳的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應根據轉讓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于轉讓款收訖后一周內足額上繳。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依據經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申報手續,由市國資辦審核確認后,下達“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書”。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通知書”,按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收益上繳應填制財政票據,繳入宜興市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第三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條 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要統籌兼顧,留有預備。預備費按國有資本收益收入總額的10%設置,用于當年支出計劃執行中不可預見的開支。預備費的動用,按規定程序報市國資委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收益按照下列用途實行專項使用:
(一)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性支出;
(二)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出;
(三)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應遵循先確定年度收入計劃、編制項目預算,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支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年度使用計劃之外的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收益遵循“上繳專戶,獨立核算,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市財政局設立宜興市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和國有資產支出專戶。所有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資本收益支出中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和國有資產監管費用等納入專戶核算。
第十六條 發生國有資本收益支出時,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根據確定的支出計劃進行審核并撥付,直接撥付至使用單位。對于涉及出資人性質、增加企業資本金的,由市國資辦、市財政局聯合發文確定,財政直接撥付企業。對于涉及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由財政撥付國有資產支出專戶。
使用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并接受市財政、國資辦、審計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加強對國有資本收益的監督管理。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的,由市國資辦予以嚴肅處理。市審計局依照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和支出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杜絕拖欠、擅自減免行為,確保國有資本收支計劃的有效執行。
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使用情況,與企業負責人的考核和年薪收入掛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資本性支出,是指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戰略性調整規劃等要求所進行的國有資本投入。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資產監管費用支出,是指市國資辦為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在行政辦公經費以外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