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3]49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3年3月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類占有或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主要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和交通運輸設備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單位將閑置的房屋、建筑物及設備等國有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據合同約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是指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國有資產的臨時或有限期借用行為。嚴禁向私人及民營企業等單位無償出借國有資產。
第五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一)單位申請。單位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應向市國資辦提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核實資產,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國資辦審批。市國資辦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出租(出借)資產的名稱、使用狀況、規格型號、權屬證明、規劃用途、賬面原值、坐落地點、擬出租(出借)面積、期限、方式等內容;
(二)填寫的《宜興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表》;
(三)擬出租(出借)資產相關證件原件(經核對后返回)及復印件,如房產、土地權屬證書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在市招投標中心實行公開招投標。
第九條 市招投標中心應根據相關單位匯總資料及市國資辦審批意見,提前20個工作日,在《宜興日報》等媒體以及產權交易的網站上同時公開披露國有資產招租信息,廣泛征集承租方。
第十條承租方為單位的,必須具備合法的經營手續、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商業信用;承租方為自然人的,在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個人信用的基礎上,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承租方須對租金來源的合法情況和承租房地產不用于非法活動等事項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一條 意向承租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設備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招投標中心提交《房地產、設備承租登記表》,繳納保證金,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單位意向承租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經核對后返回)、上年度單位財務報表、最近一期的月度財務報表以及招租公告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個人意向承租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原件(經核對后返回)及復印件、承租房地產的經營方案以及招租公告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設備公開招租,原則上以原租賃價格為招租底價。無法提供原租賃價格的,須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招租底價。
第十三條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承租方的,經市國資辦批準,可以采取協議租賃的方式,由主管部門與承租方協商確定不低于底價的租賃價格,并報市國資辦批準。經公開征集產生多個意向承租方的,必須通過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承租方。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設備的承租方確定后,由產權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并由市國資辦、主管部門、市監察局予以鑒證。租賃期限一般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五年, 特殊情況需報經市國資辦批準后方可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簽訂后,招投標中心負責該次交易時約定的租金收取,出租方負責租金的日常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所產生的各項糾紛爭議根據合同約定解決。
第十六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但尚未到期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合同及出借協議,其涉及內容條款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的,在合同存續期內繼續有效。在合同存續期內各單位不得自行變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續簽協議。合同期滿后如需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在合同(協議)到期前兩個月內按本辦法辦理相關審批等手續。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招投標中心或出租方在收到交易款項后,應按規定將納稅后的凈收入全額上繳宜興市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出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鎮(園、街道)行政事業單位、各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