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3]29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為確保我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以下簡稱“熱線”)順利運行,進一步提高熱線的答復率和群眾滿意率,現就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職能交叉問題的分工處理意見明確如下:
一、關于噪音擾民問題
(一)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機械設備、鍋爐產生的噪聲及吹管噪聲擾民,如在禁噪區域內,一律由環保部門予以責令限期治理或提請市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屬地鎮、園區、街道配合;不在禁噪區域內的,其廠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否則由環保部門予以查處,屬地鎮、園區、街道配合。
(二)生活小區周邊的室外大排檔,由城管予以查處;民間喪事吹喇叭、禮炮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予以勸阻制止,公安部門配合。
(三)機動車輛喇叭、報警器噪音,由公安機關查處,機動船舶的噪音,由交通部門負責查處。
(四)城區店面裝修作業、建筑工地渣土作業噪聲,由環保部門按《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查處;居民在家庭使用電器、樂器或進行娛樂、體育鍛煉及其他活動所產生的噪聲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城區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噪音,以及商業場所使用空調、冷卻塔、鼓風機等產生的噪音,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由所在鎮、園區、街道或城管部門牽頭,環保、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配合查處。
(五)在公共場所使用音響器材,集會、體育鍛煉、娛樂、促銷等活動產生的噪音,營業場所在室外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響器材,由城管部門負責處理。
(六)城區市政工程夜間施工噪音,由環保部門牽頭處理,建設、公安、城管部門配合。
(七)城區門店內從事機械切割鋼材、鋁合金、石材、木材及其他嚴重干擾居民正常休息和生產活動的,由環保部門予以查處,工商、城管、公安配合。
除上述七種情形外的其他噪音擾民問題,原則上均由環保部門牽頭處理,各鎮(園區街道)、工商、公安、城管部門配合。
二、關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問題(宜政辦發[2011]83號)
(一)各鎮(園區、街道)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各鎮(園區、街道)負責做好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調查摸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依照有關食品小作坊市場準入條件,做好本地區食品小作坊準入的前期把關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宣傳指導工作。
(二)對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其他有形市場內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不包括提供現場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餐飲服務),由工商部門受理申請,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和工商營業執照,并負責日常監管。
(三)對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其他有形市場外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職責分工如下:
1、糕餅店、面包房、炒貨店、生面店等前店后坊加工、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為主的食品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受理申請,依法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和工商營業執照,并負責日常監管。
2、冷熱飲品店、甜品店、干式點心店(油條、包子、點心等)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及中央廚房、連鎖餐飲服務企業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作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由衛生部門受理申請,依法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并負責日常監管,工商部門根據許可條件依法發放營業執照。
(四)對食品生產和銷售分離的,其生產加工小作坊(如豆制品加工作坊、糕點面包坊、集中加工中西式點心或其他食品外送的作坊等),由質監部門受理申請,依法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簽署準入意見),并負責日常監管。工商部門根據許可條件依法發放營業執照。
(五)對無固定門店的流動食品攤販,由城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三、關于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無證無照經營問題
在全市住宅區范圍內,擅自將住宅用房、住宅用房配套設施(包括依據《住宅設計規范》設計時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實際作車庫使用的住宅底層)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用于經營活動的,由城管部門依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和相關授權依法查處,規劃、工商、衛生和環保等部門配合;未經批準在商業用房內從事無照經營活動,需前置審批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前置審批部門監管[具體監管按錫政辦發[2012]172號文件《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無錫市無證無照經營處置辦法工作意見>的通知》]執行;在室外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由城管部門依法查處。
四、關于非生活垃圾類的處理問題(建筑垃圾、裝修垃圾)
(一)各鎮(園區、街道)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二)城區范圍,有規范性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內的建筑垃圾、裝修垃圾由物業公司負責清運;無規范性物業管理的小區內的建筑垃圾、裝修垃圾由小區所在鎮(園區、街道)負責清運。
(三)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城管部門負責處罰及清運,清運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四)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沿途丟棄、遺撒的,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能夠查明當事人的,由當事人清掃或者代為清掃,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無法查明當事人的,由公用事業局環衛公司負責清掃。
五、關于農貿菜場內部的管理問題
(一)各鎮(園區、街道)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二)制訂各類市場布局規劃、建設規范等,包括審核市場選址、內部業態布局,市場開辦、變更、遷址、關閉等;協調各職能部門進行商務綜合執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等由商務局負責。
(三)管理全市市場和商業網點布局規劃,同時會同市商務局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適時調整全市市場和商業網點布局規劃等,由規劃局牽頭負責。
(四)確認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場內經營戶的主體資格,對市場開辦、變更、注銷和年檢進行登記和監管;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為等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受理舉報、投訴,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行為,由工商局牽頭負責。
(五)關于市場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等由公安局負責。
對于新建、擴建及室內裝修的市場,由市公安消防大隊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和驗收。
(六)督促市場安全管理機構成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指導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等由安監局牽頭處理。
(七)對于市場內初級農副產品安全的監管由農林局負責。
(八)市場建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管理,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租售規定負責實施土地使用跟蹤管理。
(九)市場物業管理和房屋維修基金繳納的監管,對市場物業公司實施監管,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照市政府批準租售規定進行管理。
(十)市場戶外廣告的設置監管,對不符合規劃、安全等方面要求的戶外廣告進行整改;對市場違章搭建、市場周邊地區占道經營、亂擺亂賣等違法行為進行規范由市城管局負責。
(十一)關于市場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及時公布重要的市場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組織查處市場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等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牽頭處理。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市場其他問題,屬于商務部門管理的由商務部門負責處理,屬于其他職能部門負責管理的由職能部門負責處理,商務部門配合。
六、關于排污、排水問題
(一)全市(除開發區歐亞華都污水廠收集范圍外)污水排放由公用事業局負責管理。
(二)城區(不包括環科園、荊邑路東)主干道路排水由公用事業局負責。
(三)全市各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若有規范性物業管理的歸物業公司處理,若沒有規范性物業管理的則由所在鎮、街道、園區處理。
七、關于犬類管理問題[《宜興市犬類管理實施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第83號令)]
(一)市公安機關負責犬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查處違法養犬等行為。
(二)市農林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只的檢疫、免疫,診療許可、犬類狂犬病情預防監控;對經營、養殖、寄養場所免疫情況進行監督,督促養犬人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指導、監督犬只留檢所和養犬人對犬尸的無害化處理;對送檢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進行檢疫,依法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市農林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犬只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服務。
(三)市城管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售犬、違反攜犬外出和遛犬規定,以及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的查處工作;捕捉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街面無主、遺棄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檢所處理。
(四)市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診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報告和管理工作。
(五)市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屬地鎮政府應當做好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發動工作,指導和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七)養犬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養犬行為,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八、其他問題
1、地下室開挖問題
別墅、住宅區底樓或臨街店面開挖地下室,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訴求,根據《宜興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市住房局負責查處,規劃、城管部門配合。
2、城區居民區內飼養家禽問題
城區居民區內飼養家禽,影響到周邊居民生活和環境衛生,由宜城街道牽頭,城管部門配合,做好勸阻工作。
3、違法建設問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宜政發[2007]124號)]
(一)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部門負責,城管、建設等部門配合。
(二)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由城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等部門配合。
4、小區公共設施維護問題
宜城城區未納入老住宅小區改造的小區公共道路、公共部位的維修,以及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公共部位、設施的維修,由宜城街道牽頭協調市相關部門負責處理。
5、綠化管護問題
按原管護范圍及各部門職能進行管護。交通、建設部門建設的綠化已移交相關部門管護的,則由相關部門負責管護。
6、物業服務糾紛問題
物業管理小區的物業服務糾紛,由屬地鎮(街道)牽頭,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門配合,做好調處工作,調處不成的,可建議其向法院起訴。
7、城區公共場所流動攤販的問題
城區公共場所如開放式公園、廣場、景區內的流動攤販的管理由城管局牽頭,景區管理辦公室、街道配合。
8、河道污染問題
城區河道(包括不通航河道,但小區、單位內部河道除外)保潔、河道疏通由城管部門牽頭,屬地鎮(街道)、園區、建設局配合;
城區河道水質發臭問題由工業污染引起的由環保局牽頭處理;在納管范圍內由于納管不到位等生活廢水污染引起的,由公用事業局牽頭處理;由亂扔生活垃圾及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屬地政府或城管部門牽頭處理,水利農機部門配合;
河道發生死魚問題由農林部門牽頭,如果由于工業廢水污染引發的死魚,由環保部門負責牽頭查處。
9、固體廢物污染
工業企業固廢未按規定存放污染環境的,由環保部門處理
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污染,由環保部門牽頭,農林部門配合處理。
10、電磁輻射、放射性污染
廣播電視設施、無線通信設施、高壓送變電等設施,工業、科技、醫療設備電磁輻射污染等,由環保部門處理。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