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1]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公路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宜興市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促進公路事業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公路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路,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公路的橋梁、涵洞等。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公路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機構協助上級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縣道的監督管理職責,并具體負責鄉道的路政管理。 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和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 發改、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工商、城管、財政、水利、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路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主管部門及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公路規劃、建設及養護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配合上級交通運輸、規劃部門做好國道、省道的規劃編制工作;會同同級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縣道的規劃;協助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編制鄉道、村道的規劃。 第七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廠礦、學校、集市貿易場所、等級景區、住宅區等建筑群,其外緣與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間距:國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縣道不少于一百米,鄉道不少于五十米,并應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布局,減少平交道口數量,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運行安全與暢通。 市規劃、國土、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建設項目的規劃、土地使用和建設許可。 第八條 規劃建設鐵路、城市道路、管線等各類設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平行于公路的,應當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符合公路工程技術規范,并按照相關規定預留改建和擴建空間。 第九條 新建公路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等級的要求。現有國道、省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一級以上公路,縣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二級以上公路,鄉道應當逐步改造為三級以上公路,村道應當逐步改造為四級以上公路。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時,公路附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應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公路亮化、綠化景觀、客運站點以及管網埋設等工程滿足條件的也應同步實施。 前款所述設施交付使用后,由相關責任單位管理和維護。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內或者公路大修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公路施工作業應當制定施工作業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后,提前向社會公告,并嚴格遵照《江蘇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相關規定進行作業。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逐步改善公路技術狀況,使公路經常處于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橋涵、構造物及公路附屬設施完好,標志、標線齊全、規范等良好的技術狀態。 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道、村道的養護由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涵洞進行檢查,并建立健全橋梁、涵洞技術檔案。對橋梁、涵洞的檢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 公路橋梁、涵洞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并及時采取維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涵洞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先行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及時采取修復措施;屬危橋的應及時組織改造。 第十四條 公路綠化及兩側綠化景觀帶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通行安全要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養護和管理,確保不影響公路排水,不遮擋交通標志,不影響人、車通行安全。 第十五條 國道、省道和縣道公路的命名和編號,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其他部門不得擅自命名或變更。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用地的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公路兩側有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的,其用地范圍為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側不少于一米的區域; (二)公路兩側無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的,其用地范圍為公路路緣石或者坡腳線外側不少于三米的區域。 第十七條 國道、省道中心線兩側各六十米;縣道中心線兩側各40米;鄉道中心線兩側各20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 在前款所述范圍內,除公路防護、養護、綠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以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擴建。 第十八條 在公路、公路管理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確需設置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國道、省道和縣道兩側管線、電纜等設施滿足條件的應采用入地埋設方法。 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設置,不得侵入公路管理用地。因受地形限制的,需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設置。 因管線及檢查井(孔)等設施質量、缺損、移位、下沉等影響公路通行安全的,所有權或管護單位應及時補缺或者修復,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需要時,管線、電纜等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遷移或者加固。 第十九條 公路及公路管理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鋪設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二)在公路橋梁橋孔內或橋梁下部空間堆放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三)傾倒渣土、垃圾,焚燒物品; (四)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谷曬場、設置障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溝渠、填埋公路邊溝; (六)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在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規定;公路交通標志有特別限制的,應當按照特別限制標準行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確需超限行駛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因超限運輸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完善治理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機制,加強超限超載運輸的綜合治理。公路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設置載貨車輛軸載質量、車貨總質量以及車貨外廓尺寸的檢測設施,并根據需要可采取流動檢測方式,對載貨車輛進行檢測。對擅自超限運輸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需嚴格控制平面交叉道口的設置。除交通樞紐節點外,國道、省道設置平面交叉的距離不小于兩公里,集鎮路段不小于五百米;縣道不小于五百米,集鎮路段不小于三百米。 在公路上確需搭接公路開設道口或者改造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征詢規劃、交巡警等部門意見后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對屬國省干線、旅游干線的,還需報經市政府同意。增設或者改造平交道口,應當設置和調整相關的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滿足通行安全要求,并保證公路排水暢通和道路硬化。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在公路、公路管理用地范圍內設置廣告、標牌等非交通標志,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非交通標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確保其安全、完好、清晰。 禁止利用公路附屬設施設置非交通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公路管理用地范圍內上增設旅游標志,需經市旅游主管部門審定,報公路管理機構經批準同意后由市旅游主管部門按相關規范統一組織設置。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占用、利用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公路用地的,應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造成公路損失的還需按照相關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公路賠償或者補償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路管理機構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公路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