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13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區農貿市場價格行為,穩定“菜籃子”價格,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物價局、市商務局、無錫市宜興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宜興市城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宜興市城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貿市場價格管理,維護農貿市場價格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城市集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無錫市區農貿市場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農貿市場,是指市場主辦者(以下簡稱主辦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價格管理,是指政府價格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收費和農產品交易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活動。商務、工商等政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配合價格部門做好城區農貿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宜興市城區農貿市場從事經營管理和農產品交易活動的主辦者和經營者都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價格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督促主辦者、經營者落實涉及農貿市場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價格干預措施、價格緊急措施以及其它法定價格措施;指導農貿市場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第六條 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符合城鄉發展規劃的農貿市場規劃,推動農貿市場建設,優化農貿市場布局。 第七條 工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登記注冊;依法審查確認主辦者、經營者的主體資格;負責交易行為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主辦者向經營者提供攤位,應簽訂攤位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在價格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及攤位費標準、攤位面積、租賃期限、代繳費項目、水電費繳納方式等條款。 第九條 攤位費標準由主辦者依據市場經營成本、利潤并兼顧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同時實行備案管理。以文件生效時間為界,對文件生效之前的攤位費實行一次性備案;之后的,實行攤位費調整重新備案。 主辦者履行備案手續,應在文件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價格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同時抄報商務、工商部門。 (一)《宜興市城區農貿市場攤位費備案登記表》(簡稱《備案表》,格式見本辦法附表一);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制定攤位費標準說明; (四)各攤位費標準與平面示意圖。 所提供材料均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 價格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征詢同級商務、工商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備案手續(在《備案表》上標注備案意見,加蓋備案專用章),送達備案者;對攤位費明顯偏高的,指導其合理調整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價格部門在攤位費備案手續辦結后,應將備案結果反饋同級商務、工商部門。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攤位費標準一經備案,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經營成本增加需提高攤位費標準的,主辦者在向價格部門備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召開經營者代表座談會廣泛征求意見,并形成座談會紀要; (二)在攤位費調整兩個月前公示擬調整方案。 第十二條 主辦者在提高攤位費標準前,除提交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場近三年來的財務資料; (二)攤位費調整方案(包括提高標準的原因和幅度); (三)經營者代表座談會紀要。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者應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一)攤位費標準調整的; (二)市場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三)市場地點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 主辦者除收取攤位費、代收稅、費外,不得違法收取其他費用,代收稅費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 第十五條 主辦者應配合價格部門做好市場日常價格管理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攤位費(格式見本辦法附表二),認真落實明碼標價、收費公示等價格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可采取大型電子顯示屏、區間價格顯示屏、標價卡(簽)、標價牌、標價表、收費公示表等多種標價公示方式。 第十七條 主辦者應對市場內的計量器具實行“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統一檢定、統一輪換”,并在市場設“公平秤”,由專人負責復秤,做好復秤記錄,防止發生經營者短斤少兩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第十八條 主辦者應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原則,在安排經營戶入場經營時,同類商品經營戶不得少于兩個。同時,每個農貿市場要預留一定區域用于自產自銷,大力引進本地農產品生產基地直供和批發市場直接進場交易,鼓勵市場充分競爭,方便群眾購買優質價廉的農產品。 第十九條 倡導在農貿市場建立先行賠償制度。主辦者可在攤位租金中提取1-5%作為先行賠償基金,因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造成消費者利益損害的,可向消費者先行賠償。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公開、公平、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二)明碼標價經營; (三)依法辦理相關證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不得在場外交易; (四)不得擅自出租或者轉讓攤位,從中牟利; (五)消費者要求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予以提供; (六)使用與經營事項相匹配并經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 (七)嚴格履行攤位租賃合同,并遵守農貿市場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蓄意串通,聯合提價壓價,壟斷價格。 (二)采取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短斤缺兩等手段,變相提價。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 (五)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采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低于自身生產經營成本(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進行低價傾銷。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交易者實行價格歧視。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主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價格、商務、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宜興市物價局、宜興市商務局、宜興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