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11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1-07-25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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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涉及政府職能交叉管理事項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涉及政府職能交叉管理事項處理意見 為及時有效的做好群眾求助投訴事項的處理工作,切實提高各級政府機關、部門的服務效能,保障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的順利運行,根據《宜興市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現就12345政府公共服務熱線涉及政府職能交叉管理有關事項的處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章搭建問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宜政發[2007]124號)】 (一)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章搭建問題由規劃部門負責,城管、建設等部門配合。 (二)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章搭建問題由城管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等部門配合。 二、噪音問題【《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第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一)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問題,由環保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各鎮(街道)、園區配合。 (二)城區以外的噪音問題,由各鎮(街道)、園區負責,市相關職能部門配合,按噪聲污染防治法處理。 (三)城區家庭內(娛樂、鍛煉、裝潢等)產生的噪聲,在公共場所使用音響器材進行集會、娛樂、促銷等活動產生的噪音,營業場所在室外安裝、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響器材,或者對外播放音樂、廣告等產生的噪音問題。 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指喇叭、報警器)或停靠在居民區內的機動車輛防盜報警器產生的噪音問題,以及偶發性強烈噪音問題,由公安部門牽頭處理,環保、城管、工商等部門配合。 (四)城區文化娛樂場所(酒吧、迪吧、網吧、電子游戲廳、歌廳、舞廳、茶樓等)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音,以及商業經營場所使用空調、冷卻塔的產生的噪音,由城管部門牽頭處理,環保、公安、工商、文廣等部門配合。 (五)城區建筑工地夜間施工噪音,居民區內門店(五金加工店等)在服務加工活動中的噪音,由環保部門牽頭處理,環保、建設、工商、交通等部門和宜城街道配合。 (六)機動船舶噪聲問題,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各鎮(街道)、園區配合。 (七)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噪音擾民問題均由環保部門牽頭負責處理,公安、城管、工商、衛生等部門配合。 三、門店占道經營和開水爐擾民問題【《宜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第87號令)】 城區及各鎮(街道)、園區均由城管部門牽頭,環保、工商、公安等部門配合。 四、餐飲業油煙擾民問題 城區及各鎮(街道)、園區均由環保部門牽頭,城管、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配合。 五、食品安全監管問題【《宜興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宜政辦發[2011]79號)】 對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其他有形市場內的食品小作坊和市場外加工、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為主的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由工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對冷熱飲品店、甜品店、干式點心等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小作坊由衛生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對豆制品、糕點、中西式點心外送等生產與銷售分離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對無固定門店的流動食品攤販由城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對涉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由公安部門負責查處;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綜合協調工作。 六、下水道堵塞問題 城區住宅小區以外的,由公用事業局牽頭處理;城區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內部,由房管局牽頭,物業公司具體實施;城區無物業管理的小區內部,由公用事業局牽頭,宜城街道及房屋產權單位配合。其他區域由各鎮(街道)、園區負責。 七、綠化管護問題 干線公路、國省道及城區由建設局牽頭處理,城管等部門配合,其他區域由各鎮(街道)、園區負責。 八、物業服務糾紛問題 城區有物業管理小區的物業服務糾紛,由房管局牽頭,公安、城管等部門配合;其他區域的物業服務糾紛由各鎮(街道)、園區負責,市相關職能部門配合。 九、小區公共設施維護問題 城區未納入老住宅小區改造的小區公共道路、公共部位的維修,以及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公共部位、設施的維修,由宜城街道牽頭協調市相關部門負責處理。 十、道路排水問題 (一)城區道路排水職能歸公用事業局。 (二)城區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職能若有規范性物業歸物業處理,若沒有規范性物業則由宜城街道處理。 (三)鎮(街道)、園區屬地的住宅小區排水職能,若有規范性物業由物業處理,若沒有則由屬地鎮(街道)、園區處理。 (四)鎮(街道)、園區道路的排水職能由屬地鎮(街道)、園區處理。 十一、犬類管理問題【《宜興市犬類管理實施辦法》(宜興市人民政府第83號令)】 (一)市公安機關負責犬類管理的日常指導工作,并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捕殺狂犬,查處違法養犬等行為。 (二)市農林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犬只的檢疫、免疫,診療許可、犬類狂犬病情預防監控;對經營、養殖、寄養場所免疫情況進行監督,督促養犬人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指導、監督犬只留檢所和養犬人對犬尸的無害化處理;對送檢的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進行檢疫,依法對確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市農林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犬只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服務。 (三)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售犬、違反攜犬外出和遛犬規定,以及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的查處工作;捕捉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的街面無主、遺棄犬只,并送交犬只留檢所處理。 (四) 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管理和監督工作。 (五) 市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患者診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報告和管理工作。 (六) 市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工作。 (七)屬地鎮政府應當做好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發動工作,指導和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八)養犬協會應當強化行業自律,規范養犬行為,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今后如有其他問題,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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