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4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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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第十六條之規定和無錫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無錫市財政局、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房聯[2010]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自二○一一年一月起,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予以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二○一一年一月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調整為10800元/月。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參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口徑計算(不含年度考核獎、特殊崗位津貼、車貼)。計算范圍為: 1、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下同)職工:包括基本工資、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工作年限補貼、醫療補貼; 2、事業單位職工:包括基本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各類獎金; 3、義務制學校職工:包括基本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含年度考核獎); 4、非義務制學校職工:包括基本工資、各類津貼補貼、學校內部考核工資、目標管理獎; 以上四類人員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繳存基數的計算范圍按《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5、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參照市定標準執行,最低限額按上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三、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仍為單位和個人各10%,企業單位(含按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存比例可在8%-12%的幅度內確定。 四、各繳存單位應于二0一一年五月底前做好繳存額的調整工作,自一月起至調整當月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繳存基數后,作一次性補繳,在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時一律見角、分進元。 五、今后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按上級文件同步進行。期間,如遇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公積金計提基數的范圍再作適當調整。全市統一公積金繳存基數后,各鎮、(街道)園區及各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繳存基數。 六、有關政策解釋及具體業務辦理直接與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宜興市分中心聯系(聯系電話:87962206)。 以上通知精神,希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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