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3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國務院決定,于2010年至2012年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0]4號)以及省、無錫市有關工作要求,結合宜興實際,現就我市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水利普查是一項重要的國情國力調查,是國家資源環境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市而言,開展水利普查既是貫徹上級相關決定的必然要求,更是進一步查清我市河湖基本情況,掌握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現狀,摸清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業能力建設狀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水信息支撐和保障的現實需要。搞好水利普查工作,有利于謀劃水利長遠發展思路,科學制定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于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增強水利公共服務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會水患意識和水資源節約保護意識,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普查的對象和內容 普查對象: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機構以及重點社會經濟取用水戶。 普查內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經濟社會用水情況,包括工業(各行業用水)、農業、生活(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生態用水及灌區、地下水情況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護情況,包括治理達標狀況、水源地和取水口監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廢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況,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況及其動態變化等;六是水利行業能力建設情況,包括各類水利機構的性質、從業人員、資產、財務和信息化狀況等。 三、普查的時間和安排 普查時間為2011年至2012年,標準時點為2011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1年度。2011年1月至3月開展普查方案設計、培訓和宣傳動員等工作;2011年3月至6月開展清查登記、臺賬建設和現場調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報、數據處理和審核驗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驗收、匯總發布和資料開發。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水利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調查任務重、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原則,認真做好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為加強對水利普查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市水利普查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普查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利農機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普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鎮(園區、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普查組織機構,為普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五、普查的經費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的要求,我市水利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鎮(園區、街道)兩級共同負擔,分別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區域普查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無錫市統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技術規范,如實填寫、按時報送普查數據,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二)確保數據質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建立普查工作崗位責任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嚴格檢查驗收,提高源頭資料質量,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獲得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三)狠抓工作落實。本次水利普查工作頭緒多、任務重、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范圍,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獎懲,確保按期完成普查任務。 附:宜興市水利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