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政府《關于統一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蘇政發[2010]8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省政府關于統一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 蘇政發[2010]8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9]131號)有關規定,現就統一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起,原則上用三年時間,將全省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到20%。目前企業實際繳費比例低于20%的地區,要從2011年起統一到20%;企業繳費比例高于20%的地區,要根據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逐步統一到20%。具體步驟如下: 1.從 2011年1月1日起,《省政府關于調整各市、縣(市)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通知》(蘇政發〔2002〕67號)規定企業繳費比例為22%的地區,降為按2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費比例為21%的地區,降為按20.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費比例為20%的地區不變。 2.從2012年1月1日起,企業繳費比例為21%的地區,降為按20.5%繳費;企業繳費比例為20.5%的地區,降為按20%繳費。 3.從2013年1月1日起,企業繳費比例為20.5%的地區,降為按20%繳費。 因行政區劃調整撤縣(市)改區的地區,按其隸屬的省轄市市區的繳費比例執行。 二、對統一企業繳費比例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按照省級統籌預算管理制度和省級統籌基金保障機制的有關規定,省財政對基金預算內的收支缺口,綜合考慮省級統籌調劑金運行及結余情況、各地上解調劑金情況和工作績效等因素給予適當補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三、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核實繳費基數,按時足額征繳,做到應保盡保、應繳盡繳。規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優化收支結構,落實政府保發放責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四、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是加快提高統籌層次、建立統一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必然要求,也是均衡企業養老保險負擔、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 江蘇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