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1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宜興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在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行業標準和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及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負責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用事業部門)下屬的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按照本辦法對公用事業部門負責實施的公用事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對本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維護監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建設工程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企業依法履行監理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二章 監理范圍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實行監理: (一)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單項工程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100萬以上的在建住宅工程以及高層住宅及地基或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及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項目; (四)市政、公用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燃氣等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及配合道路建設的各類管線; (五)政府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項目; (六)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綠化工程和環境衛生設施工程; (七)國有、集體資產參與投資的項目中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和1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八)政府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體量較大、難度較高的建(構)筑物拆除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實施爆破的拆除工程項目; (九)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以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其他階段是否委托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但應按分級審查規定,由有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核準。經審查,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其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單位實行監理。否則,不得進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發包,市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監理企業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監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從事監理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九條 監理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并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合同,統一使用《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應當包含安全監理的內容。 第十條 禁止監理企業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 非本地注冊登記監理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監理業務的,必須攜帶相關資料到市質監站辦理單項工程監理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應當按照行業規范和合同的要求,組建專業搭配合理、人員配備滿足工程進展不同階段監理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并保證項目監理人員專業配套、到崗。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要求見附件。 承擔施工階段監理業務的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監理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的規定,對工程實施監理。由于不履行監理職責或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監理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由于監理責任造成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 嚴禁監理企業降低收費承攬業務。監理服務收費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四章 監理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是指獲得國家、省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具有一定技術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經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考試、考核后獲得監理員資格,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監理人員必須經注冊機關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只能在一個監理企業執業,嚴禁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監理企業任職或兼職。禁止未獲得相應資格及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 第十七條 監理從業人員在項目監理機構中分為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及其代表應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應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受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專業監理師具體履行其專業監理職責,并應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現場監理情況。 第十九條 擔任一等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擔任二、三等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確需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經所監理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不得超過3個項目,每個工程項目應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進駐施工現場。 對同時擔任兩項及以上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其不得再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工作。 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原則上只能在一個工程項目中任職,并應常駐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押證備案制度。簽訂監理合同后,監理企業在向市質監站辦理單項工程監理備案手續時,由監理企業提供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崗位證書,并在相關信息平臺上作登記。工程完工后,憑工程驗收記錄領回。 第二十一條 非本市注冊登記的監理企業在本市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駐地監理,不得同時擔任本市行政區域外其他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 監理從業人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相關證件,不得在施工單位、構配件生產、建筑機械、材料、設備制造和供應等關聯單位兼職。 第二十三條 監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執業紀律和道德準則,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有關規定的職責從事監理工作。監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相應的監理文件有簽字權,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理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參加職業培訓,補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 監理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實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以招投標方式選擇監理企業。其他建設工程選擇監理企業的方式,由建設單位決定。 第二十五條 監理企業應在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質監站辦理單項工程監理合同備案登記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 監理企業實施監理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 (二)編制監理規劃并報送建設單位;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三)審核承包單位的開工報告,核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手續,審查承包單位及分包商資質、安全生產許可及其從業人員資格是否合法有效,簽認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商; (四)按照國家建設工程標準、監理規范,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報驗審核、支付審批和指令文件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五)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六)參與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意見; (七)監理任務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八)完成監理工作總結。 第二十七條 監理項目實施中,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相關單位改正;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予以記載;違法行為制止無效或發生重大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市質監站或市安監站報告: (一)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二)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下發監理指令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三)建設單位要求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改建、擴建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報告市建設部門。 第二十九條 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并應當做好有關安全工作內容的監理日志記錄,定期巡視檢查施工作業安全情況。 第三十條 監理企業安全監理工作規范: (一)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二)在施工準備階段,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總監理工程師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書面通知施工單位,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市建設部門或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并作相應記錄。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四)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五)工程竣工后,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三十一條 監理企業必須根據旁站監理方案對涉及建設工程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監理企業應定期對工程監理項目部進行檢查,并形成書面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監理資料必須及時整理、真實完整、分類有序,并在各階段監理工作結束后立即整理歸檔。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資料的管理,并指定專人具體實施。監理工作結束后,監理企業應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監理企業動態考核長效機制,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結合起來,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要求,嚴格市場準入和清出機制。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監理企業信息和市場行為的跟蹤和監管,強化監理企業和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的動態管理,逐步建立監理企業和執業人員社會監督、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六條 監理企業或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不履行監理職責,徇私舞弊或因監理工作失誤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或按合同約定賠償其經濟損失外,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建設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數量標準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最低數量標準
注:1、表中監理工程師人數指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人數之和。 2、表中加*處,括號外數字適用于公共建筑,括號內數字適用于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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