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1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日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依據其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能反復適用的各類文件。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認為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異議審查申請。 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異議審查。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承辦申請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受理異議審查申請; (二)向制定機關調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擬定異議審查意見; (四)將異議審查意見提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被申請人應當協助辦理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事項,并按照規定時限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相關文件資料和處理意見。 第七條 受理和辦理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申請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申請異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異議審查請求及申請異議審查的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提出異議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供要求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復印件或網絡打印件。 第九條 對行政機關或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申請異議審查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對行政機關與其他事業組織或者社會團體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申請異議審查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收到異議審查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請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應當將相關申請資料轉送有權審查機關,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一)已在行政復議申請中一并提出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申請的; (二)申請人已向其他異議審查機關提出申請并已受理的; (三)對同一規范性文件,其他申請人已提出異議審查申請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屬前款第(三)項情形,市政府已作出異議審查決定的,在不予受理的同時,將該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正在辦理中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待異議審查決定作出后予以送達。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異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審查申請書副本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并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審查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法制部門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有關依據材料。 制定機關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有關依據材料,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催報后5個工作日內仍不提供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決定暫停執行該規范性文件。 第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異議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對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申請人提出請求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審查終止,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異議審查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撤回異議申請,市政府法制部門同意的; (二)異議申請結束前,規范性文件廢止、失效的; (三)依照有關規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異議審查意見,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制作異議審查決定書送達申請人。30日內不能作出異議審查決定的,經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和期限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異議審查期間,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需要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的,請示期間異議審查中止,并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請示得到批復后應當立即恢復異議審查程序。 中止時間不計入異議審查期間。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對規范性文件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書面異議審查意見: (一)規范性文件內容合法、適當的,確認異議不成立; (二)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責令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修改或廢止; 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不當,制定機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修改或廢止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市政府直接撤銷該規范性文件。 第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意見,制作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決定書,并依法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條 異議審查期間,規范性文件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執行: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認為需要暫停執行的; (二)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需要暫停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暫停執行,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暫停執行的; (四)制定機關未按要求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依據材料的; (五)依法應當暫停執行的其他情形。 按上款規定,規范性文件暫停執行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發布暫停執行的公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提出異議審查申請,市政府法制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責令其受理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職責,或者違法實施異議審查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異議審查決定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或者仍然執行被決定撤銷、應當暫停執行的規范性文件的,或者被申請人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協助辦理異議審查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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