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9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兩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和《宜興市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制定了《宜興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宜興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兩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兩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項資金支出使用由市財政預算每年予以安排。兩項資金的具體來源為: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由征收的排污費組成;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內專項安排。 第三條 兩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兩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參與項目庫管理和項目的審查;批復下達資金補助項目的支出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環保局主要負責組織兩項資金資助項目的申報和項目庫管理,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開展評審,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完工項目的驗收,開展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兩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1、資金使用符合國家、省和市產業政策及環保政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及市政府對環保事業發展的有關要求,重點支持我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專項規劃工程項目和其他專項規劃的項目。 2、資金使用符合國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和公共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3、資金使用支持項目體現示范性和激勵性。 4、資金安排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兩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及使用方式 第五條 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1、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工業污染源防治項目。 2、區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項目。用于地區性、流域性的污染防治項目,酸雨污染防治項目,飲用水源地保護項目,核安全與輻射污染防治項目,固體危險廢棄物處理項目。 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循環經濟、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支持在化工、輕工、冶金、紡織、醫藥、電力、建材等行業建立標準規范化的清潔生產示范企業。 第六條 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l、區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指區域性、流域性的環境綜合治理,如太湖藍藻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治理、主要入湖河道的環境綜合治理等。 2、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指國家及省級規劃的濕地保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自然保護區、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項目。 3、重點流域、區域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主要指省、市級重點流域、區域性污染監控和污染事故預警系統、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環境信息系統、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平臺等環境監管能力的建設和運行維護。 4、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主要是指污水處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垃圾處置設施及固危廢處置中心建設等項目。 5、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試點、示范項目。主要指鄉鎮環保規劃、農村面源污染防治試點、示范項目,秸稈氣化試點、示范項目,農村分散式污水處理試點、示范項目。 第七條 兩項資金的使用方式 對污染治理項目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支持,對其它符合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采取補助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八條 兩項資金不支持以下項目和經費支出: l、項目單位人員和辦公用經費補助、樓堂館所建設項目。 2、環境衛生和綠化等城市維護項目,食品基地建設等農業發展項目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它項目。 3、未經環保主管部門審批或環境影響評價認定對社會或者環境有明顯不良影響的項目,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環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項目。 4、“三同時”項目、擴建生產能力或技術改造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補助項目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序 第九條 項目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是我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單位。 2、申報單位近兩年來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除因不可抗拒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能夠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排污費、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3、申報單位具有良好的財務管理能力和經營狀況,具有較好的資信等級。 4、申報項目必須是已建成并投入運行,具有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 5、環境污染防治投資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十條 項目申報材料 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報告必須說明申請資金補助的理由、項目基本情況、投資規模、建設完成時間等。具體申報材料為: 1、項目基本材料 (1)正確填寫《宜興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表》。 (2)出具由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權機關批復文件復印件,須進行環評的還應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復文件復印件。 (3)項目申報單位法人登記、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4)填寫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表。 (5)環保監測、環保驗收報告。 (6)項目支出有效票據復印件。 (7)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2、特殊申報材料 (1)技術改造、循環經濟、清潔生產項目,須附經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方案及通過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2)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須提供環保科技項目設計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創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專利證書、技術委托方合作協議、技術轉讓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和授權使用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研究開發項目,須提供環保科技項目設計書。 3、其它必要的輔助材料 申報單位認為有助于說明項目情況的其它補充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劃的文件、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產品照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銀行信用證明、項目或技術評估意見等。 第十一條 資金補助項目的申報程序 各鎮、園區、街道每年年初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上報年度污染治理計劃。對資金申報項目進行預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附有關申報材料簽字蓋章后上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市環保局根據鎮、園區、街道上報年度污染治理計劃建立污染治理項目預備庫,兩項資金補助項目原則上從預備庫中擇優選取。 第十二條 同一年度,項目申報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如果當年未被安排資金資助,下一年度可繼續申報,但需重新填報《宜興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表》,補充項目最新進展情況說明和已改變的信息材料。對末改變的信息材料可不必再報送。 第四章 資金補助項目的評審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工作分批集中進行,原則上一年兩次。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建立兩項資金項目評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由有關涉及資金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五條 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市政府審批后最終確定資助項目及資助內容。項目評審程序為: 1、項目初審。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和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從污染治理項目預備庫中對項目的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并將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提交領導小組評估。 2、領導小組評估。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從領導小組成員中隨機抽選有關人員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集中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評估,并將通過評估的項目建立市級補助資金項目庫。 3、選擇重點資助項目。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在通過領導小組評估的項目庫中挑選擬重點資助的項目,并進行實地勘查。 4、確定資助項目。在材料審核和實地勘查的基礎上,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輕重緩急和領導小組評審結果排序,最終確定該批資助的項目(包括重點資助項目)名單和資助的具體內容。 5、最終確定的資助項目報市政府審批后,由市財政和環保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資金補助原則上按照項目總投資(以支出票據為憑)的5%加上該項目的績效作為資金補助額度的依據。兩項資金對重點資助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第五章 兩項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十七條 各鎮、園區、街道對年初上報各資金申請項目要實施監督管理,嚴格按申報計劃落實,對與年初上報存在較大出入的項目,應視情及時作出調整,并把調整意見及時上報市環保局。 第十八條 兩項資金的下達與撥付。經市政府審批確定的兩項資金補助項目,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及時下達資金補助文件。市財政局應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將兩項資金及時撥付到項目實施(承擔)單位,并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做好跟蹤管理工作,監督項目實施(承擔)單位建立專門檔案,完整歸集項目財務、會計資料,確保兩項資金專款專用。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實施的,應指定其中一個主要單位進行歸口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應接受市財政、審計和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竣工決算制度。項目實施完工后,項目實施(承擔)單位應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報經市財政審核,憑市財政審查批復辦理固定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逐步建立項目年度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年終環保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承擔)單位及時報送項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情況,逐步建立項目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收回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兩項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鎮、園區、街道須對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配套資金落實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對項目實施和補助資金使用進行嚴格監管,積極開展跟蹤問效,積極配合項目竣工驗收。如發現違反規定,審查不嚴,監管不力,虛報、截留、挪用兩項資金等情況,一經查實,從次年起,兩年內取消該地區兩項資金的申報資格。凡發現經辦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一經查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在受理兩項資金申報、審批等各環節,不得向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以往與其相關文件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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