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9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宜興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錫委發[2009]83號)和《中共宜興市委、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發[2010]5號),設立宜興市城市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宜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領導、指導、檢查、監督、實施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協同并參與擬訂城市管理方面的規劃和意見。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公安交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和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建(構)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設置魚罾、魚籪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城市道路運輸、航道、內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車輛無證營運,城市公交車輛駕駛員、乘務員強行拉客、滯留候客、超載、無理拒載、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攬乘客或者擅自改變車型、班次、營運時間,擅自拆除、占用、遷移、遮蓋或者毀壞、損壞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建(構)筑物,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外停泊船只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食品衛生、醫療機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無《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室外攤販,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街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室外開展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營業性演出和新聞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無《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在廣場、街頭空地及其他非固定營業性演出場所演出和未經許可在室外從事出版物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統一對在市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攤點和亭棚、設置車輛清洗點、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運進行管理和監督;對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包括店招店牌)、在市區道路兩側設置公共廣告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等辦理許可事項。 (十四)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與公安、建設等部門共同劃定臨時停車點、停車泊位,并負責日常管理。 (十五)對城市市容環衛工作包括門前三包、場站、城區河道、城市照明設施等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履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職責。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掌握全市城管執法工作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起草、審核各類文件、計劃、材料和報告;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局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統計、文書檔案、信訪投訴工作;承擔文電收發和上報下發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協調、安排對外聯絡、公務接待工作;辦理人大、政協交辦的各類提案;協助搞好城管執法的社會宣傳工作;負責宣傳教育和文明機關創建工作;負責裝備、被裝物資的分配管理工作;負責基建和對辦公用房及區域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后勤保障和門衛、環衛、機關內部保衛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承擔負責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協調開展群團工作;負責干部的考察、考核獎懲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負責城管隊伍的教育培訓、考核監督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老干部、退休退養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管理、技術職稱評聘等具體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 (三)財務科 承擔城管執法行政經費和專項經費的計劃編制、申報、分配和各類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對市局機關各科室及直屬單位的經費使用、基建、裝備物資分配等事項進行審計和監督;協助做好職工的福利保障工作;指導、督促、檢查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法制科 承擔貫徹落實城管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辦與城管執法工作有關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審核;負責對城管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負責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公示制,制定執法質量考評辦法、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對執法隊伍的法律知識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國家賠償、聽證工作;負責城管執法案件的審核和重大案件的備案工作;負責與市政府法制辦、法院、公安、工商、交通、環保、建設等業務相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 (五)管理科(“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 承擔對在市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攤點、亭棚和設置車輛清洗場(點)、停車場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包括車身廣告、店招店牌)、市區道路兩側公共廣告欄的審批;負責辦理和參與在市區道路兩側公共場所搭建建(構)筑物、在市區開設商業設施或臨時市場、沿街門面的裝飾裝修的審批手續;負責城市道路兩側臨時占用事項的審批;負責對城市市容環衛工作、門前“三包”工作、場(站)、城區河道、城市照明設施實施管理和監督;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確定臨時停車點、停車泊位,并負責日常管理;參與對城市容貌相關行業的設置管理。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三、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正副科長(主任)9名,其中正科長(主任)5名、副科長(副主任)4名。 四、附則 本規定由宜興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宜興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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