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9]17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國旗是國家的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但從國旗的升掛、使用情況看,有些單位的國旗只升不降,長期懸掛;有的終年不掛;有的即使升掛了,但很不規范。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09]100號)要求,現就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依法升掛、使用國旗。 二、市鎮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要責成有關單位迅速更換和糾正。 三、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回收,按照單位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市級機關及下屬單位由本單位機關黨委或工會負責;學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各類企業及組織、農村、社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各責任主體要加強巡查,強化責任,做到問題早發現,不合格國旗早回收。 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后,由責任主體進行分類統計,于每年12月底統一上交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定期處理。 五、要建立健全對國旗升掛、使用、回收處理的長效管理機制。市政府法制、工商、質監、公安、城管和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國旗制作、銷售、升掛、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升掛、使用國旗的日常監督檢查;市質監和工商部門負責對擅自生產、銷售國旗或生產、銷售不合標準國旗行為的查處;市公安部門負責對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行為的查處; 六、宣傳、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要大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國旗知識,不斷提高干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國旗意識,引導人民養成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的良好習慣。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七、重要節慶日、重大活動,以及日常生活中國旗回收處理工作,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已經回收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要于12月底前統一上交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集中處理。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