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9]9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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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慈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切實發揮慈善資金扶貧濟困的作用,提高慈善救助實效,不斷推進我市慈善事業持續蓬勃健康發展。根據《宜興市慈善會章程》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訂如下慈善資金管理意見: 一、募集資金管理 市慈善會(分會)募集慈善資金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堅持捐贈自愿原則,依法組織募捐活動,籌集社會慈善捐贈資金。 1、根據慈善救助的需求和國家政策要求,制訂市慈善會(分會)全年募集資金計劃,有組織、有目標、有安排開展各種捐贈活動。 2、市慈善會(分會)應建立健全募集臺帳,全面、準確地記載捐贈對象、類別和數額,詳實反映慈善捐贈資金收交情況。 3、市慈善會(分會)在收繳慈善捐贈資金時,應開具捐贈專用收據,實行專據專用,不得以其他票據代替收繳慈善捐贈資金。慈善捐贈資金應及時足額解繳入庫。 4、市慈善會(分會)接收的慈善捐贈資金應實行銀行專戶儲存,除實施慈善救助項目外,任何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從慈善帳戶劃轉資金。 二、救助資金管理 市慈善會(分會)應本著“慈善為民,服務為本,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的工作方針,組織開展各項慈善救助活動。 1、救助范圍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人群、特困職工、特困優撫對象、天災人禍人群等。 2、救助項目 對救助范圍的弱勢群體開展助學、助醫、助殘、助困、助老和應急救助等“六大”救助工程。 3、救助形式 突出直接救助,所有救助資金都必須直接發放到個人;突出貨幣救助,對救助對象的救助必須是現金救助。 4、救助程序 凡符合救助范圍規定要求的求助者,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委會或有關部門張榜公示后并簽署意見,報市慈善會(分會)審核批準,方可實施救助。 對于市相關部門開展的救助活動的救助資金,如助學基金、困難統戰對象的補助、送溫暖解困基金等救助支出,須事先擬定救助方案,向市慈善會提出申請,經市慈善會審核確認,按照市慈善會財務管理要求,實行財務報帳結算制,統一扎口于市慈善會管理。即:由市相關部門提出救助對象推薦名單,市慈善會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善款直接發放到救助對象。 三、慈善資金監管 市慈善會(分會)及相關部門,應按照《市政府關于加強慈善資金使用管理的意見》(宜政發[2007]79號)和相關財務管理的要求,堅持“專項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社會各界參與,慈善會一體化管理的機制,嚴格執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1、市慈善會對慈善分會及相關部門實施的救助范圍、內容、標準,應認真進行核查,杜絕隨意使用和多頭重復現象。做到公開救助、公平救助,增強慈善資金使用的透明度。 2、市慈善會下撥慈善分會的救助資金應全部用于救助項目,除銀行扣除的相關單據費用外,其他經費一律不準在慈善資金中列支。 3、市慈善會成立慈善財務檢查小組,對慈善分會善款募集和資金使用及相關部門的救助支出作具體指導,并實行跟蹤監督。各慈善分會的報帳員應在每月25日前(相關部門實施的救助應在救助后一周內)向市慈善會上交當期收支的原始憑證及銀行對帳單。做到救助一項結算一項,審核一項,確保救助支出的準確性。 4、市慈善會(分會)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捐贈人、受助人和社會群眾的查詢監督。 5、市慈善會(分會)資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自覺接受并配合審計、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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