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20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意見》(宜政辦發[2008]202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意見》實施中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意見》第(二)項所指的非普通住房(含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包括非住宅(商業、辦公等)。非住宅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二、《意見》第(三)項中所稱的“住房”僅指普通住房。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具體由地稅部門負責操作。 三、《意見》第(四)項中個人擁有的住房套數以夫妻雙方合并計算;18周歲以上未婚子女單獨計算。 四、《意見》第(一)至(四)項執行時間具體如下: 2008年12月1日起(含12月1日)購買的商品住房,可享受本《意見》中的有關政策優惠。2008年12月1日起(含12月1日)交易的二手房,可享受本《意見》中的有關政策優惠。 五、《意見》第一條最后一款所稱的“退房后再購”,是指退房后再購買同一項目的住房。如在同一項目中再次購買一套住房,然后退回前一套住房的,視為退房后再購。因合同條款變更而造成的備案時間改變的不享受本《意見》中的有關政策優惠。 六、《意見》第(七)項中因出讓方原因引起實際延期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按以下規定執行:由土地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補充合同(協議),從補充合同(協議)約定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補充合同(協議)未約定交付時間的,從補充合同(協議)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補充合同(協議)約定時間之前交付土地的,從實際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