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16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8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明確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和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 市政府法制部門是市政府具體承擔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的職責。 第三條 市長是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對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工作的有關事宜作出決定。 市長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委托副市長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對復議案件的有關事宜進行處理。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 行政復議申請的接收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政復議機構的復議應訴科負責接待并確定專人進行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申請書相應增加一份); (二)證明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材料(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該法人或組織成立的證明文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五)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申請人與該公民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七)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和具體的委托權限; (八)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有該公民書面的委托,同時提交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特殊情況下口頭委托的,應當提供該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聯系方式,以便核實確認。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能證明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 行政復議請求的內容為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其已經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因被申請人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因行政侵權而造成其損害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聯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 (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三)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請求(包括變更、撤銷、確認違法、責令限期履行等); (六)呈送的行政復議機關; (七)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及申請日期。 申請人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確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 申請人一并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審查的,應當指出該規范性文件中不合法的具體條款并說明理由。 接待人員發現行政復議申請書內容不全的,應當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未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補正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查期限。 第十條 申請人因文盲、殘疾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行政復議書面申請而口頭提出行政復議請求的,接待人員應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申請筆錄應向申請人宣讀,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后,在筆錄上簽名或按捺指印,接待人員應同時在筆錄上署名,并注明接待日期。 上款行政復議申請筆錄的基本內容應當與第九條規定的要求一致。 第十一條 申請人通過因特網、傳真等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確認。逾期不確認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以電話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的,接聽人員應告知其行政復議申請的有效方式。申請人拒絕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以郵寄方式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按規定程序立案受理;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在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因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不明或按其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送達的,承辦人員應作詳細登記,待申請人聯系后處理。 第十四條 接待人員在接收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時,應當詢問申請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無法提供材料證明是否已經受理的,接待人員應當先行接收其申請材料,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認。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以供核對。接待人員經核對無誤后,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章。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原件的,復印材料不予接收。但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申請人能提供出處的除外。 第十六條 行政復議申請書注明的申請日期與提交日期不一致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更正或注明提交日期,提交日期為申請日。以其他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其申請日期分別按下列情形確定: (一)申請人口頭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接待筆錄注明日期為申請日期。 (二)以郵寄方式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寄出郵戳上的日期為申請日期。 (三)以因特網、傳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正式確認的日期為申請日期。 (四)申請人因申請材料不全進行補正的,以其提交補正材料之日為申請日。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捺指印,并提供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接待人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對提交的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十九條 接待人員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書及其他證據材料的,應向其出具接收清單,注明接收材料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由接待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入卷。 第三章 立案審查 第二十條 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及時指定2名承辦人員共同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應當指定3名承辦人員組成審理小組共同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員應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應當立案受理的,由承辦人員提出立案受理的建議,經審批同意,制作并向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通知書》,并于受理之日起7日內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答復通知書》,連同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二)符合行政復議申請條件,但不屬市政府管轄的,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退還申請材料,復印并保存申請書。 (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不應當受理的,由承辦人員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法定答復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內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承辦人員審查后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準予(或不予)延期舉證告知書》,發送被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承辦人員認為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發送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承辦人員應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的答復材料之日起3日內,通知申請人、第三人查閱答復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查閱被申請人答復材料后提供補充意見的,應于查閱后3日內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閱被申請人答復材料的,承辦人員應當做好記錄,查閱人員在記錄上簽名,并遵守保密制度的規定。 第四章 行政復議審查 第一節 行政復議審查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承辦人員應對行政復議案件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二)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和職責權限; (四)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五)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六)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七)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八)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停止執行; (九)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對申請人請求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內容包括: (一)請求事項是否屬于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是否已經履行或正在履行該項法定職責; (三)被申請人是否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不予書面答復; (四)是否超過法定履行期限或公開承諾的履行期限(既無法定履行期限又無公開承諾履行期限的,以60日為準)未履行; (五)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是否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時提出或者在行政復議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承辦人員應就下列問題進行審查: (一)是否存在損害后果; (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 (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四)具體行政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提出書面申請。承辦人員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告知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十條 承辦人員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員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經審批后制作《停止(不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第三十二條 出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承辦人員應當根據中止的事由提出行政復議中止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中止情形消失后,承辦人員應提出行政復議恢復審查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恢復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恢復行政復議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出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復議終止。承辦人員提出終止審查的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三十五條 &n, bsp;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無權處理的,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根據本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應當著重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是否同憲法、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有關決議、決定相抵觸;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為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提交規范性文件初審意見函》及審查申請復印件發送至起草或主管實施該文件的行政機關,其他申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直接發送至制定該文件的行政機關; (二)相關行政機關自收到審查函之日起5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報市政府法制部門; (三)市政府法制部門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日內進行集體會商,并提出審核意見,集體會商可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到會說明; (四)市政府法制部門將審核意見報市政府研究決定后,行政復議機構將審查決定函告申請人,同時抄送相關行政機關。 第二節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三十八條 審查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全面、客觀、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十九條 承辦人員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要求; (三)是否存在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承辦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一)證據形成的情形; (二)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如為復制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相符;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一條 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逾期提供的證據或者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其所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許被申請人補充相關證據: (一)被申請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及時提供的; (二)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在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證據的。 第四十二條 承辦人員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作為維持被申請人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三節 調查、核實程序 第四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以書面審理的方式進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案件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采取聽證、質證的方式進行審理: (一)申請人對案件的主要事實有異議或者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申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存在其他有必要進行調查或核實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調查、核實案件事實,應當有兩人以上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有關組織或單位查閱相關文書資料; (二)實地勘查;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 (四)聽取或核實證人證言; (五)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質證; (六)對專門性、技術性問題委托有關單位鑒定;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四十五條 承辦人員向有關單位查閱相關資料,需摘抄或復印時,應在摘抄件或復印件上注明出處、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由被查閱的單位對摘抄件或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加蓋單位印章。 第四十六條 承辦人員進行實地勘查時,可以根據勘查的目的,采取丈量、攝像、照相等方法,并制作筆錄。同時應當通知當事人、當地基層組織或相關單位派人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人員參加。 第四十七條 承辦人員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取或核實證人證言前,應當事先全面審查有關材料,理清爭議焦點,列出調查提綱。 承辦人員在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取或核實證人證言時,可以要求當事人、證人就爭議事項或者需要核實的問題,進行補充陳述,并制作筆錄。 第四十八條 承辦人員認為需要進行聽證、質證的,提出舉行聽證、質證的意見,經審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聽證、質證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第四十九條 聽證會、質證會由復議機構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分別向有關人員提問,相關人員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記錄人員負責制作聽證、質證筆錄。必要時,可以采取錄音、錄像等方法記錄。 第五十條 行政復議過程中承辦人員制作的各種筆錄均應寫明時間、地點、案由、參與人員的身份等內容,并由承辦人員、參與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捺指印。 第五十一條 承辦人員認為案件涉及的專門事項需要鑒定的,應提出委托鑒定的意見,經審批同意后,通知當事人自行委托法定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或由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機構委托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鑒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五十二條 行政復議過程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同意后,承辦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提供咨詢意見。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第五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對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情形的案件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五條 承辦人員應當在行政復議期限屆滿前15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結案報告,填寫《行政復議決定審批表》,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擬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或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授權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 (二)法律關系明確、案情較為簡單的案件,依法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授權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后作出決定; (三)重大、敏感案件,擬撤銷、變更、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重作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核,可提請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商議,報請行政復議機關審批后作出決定。 第五十六條 結案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 (二)申請人及第三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對雙方證據的審核認證情況; (五)雙方的爭議焦點; (六)結案意見和理由; (七)擬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結論;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 承辦人員應根據行政復議機構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的審批意見,對行政復議案件作出結案處理,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或第三人。 第五十八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被申請人的答復、事實和理由; (四)對雙方證據的審核認證情況; (五)行政復議機關查明的事實; (六)行政復議決定結論; (七)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或者最終裁決的履行期限; (八)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加蓋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五十九條 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承辦人員應在法定期限屆滿前15日提出延期審查意見,并說明理由,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批同意后制作《行政復議決定延期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六章 行政復議文書的審批、制作、送達 第六十條 承辦人員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制作的各類行政復議文書,在發送前均應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一條 行政復議文書格式,參照國務院法制辦和省政府法制辦制作的行政復議文書格式制作。 第六十二條 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行政復議案卷的歸檔 第六十三條 承辦人員應當自行政復議案件結案之日起30日內,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整理歸檔行政復議案卷材料,并裝訂成冊。 第六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材料歸檔范圍包括: (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法律文書; (二)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材料; (三)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證據材料; (四)各類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五)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 (六)其他應當保存的材料。 第六十五條 案卷裝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案一卷,根據案件需要,也可列正卷和副卷; (二)歸檔材料齊全; (三)歸檔材料裝訂整齊有序、無破損并進行編號(卷內文書資料原則上按辦案時間順序排列。結案報告、內部討論記錄、請示報告等材料一般列入副卷); (四)卷宗使用檔案部門統一監制的封面,案宗封面、卷內目錄統一使用電腦打印; (五)歸檔材料要剔除金屬物,使用圓珠筆的材料或者傳真材料,歸檔前應予復印,復印件與原件一并入卷。 第六十六條 裝訂成冊的行政復議案卷于每年2月、7月移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第八章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第六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 行政復議機構在本級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全市的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組織行政應訴人員培訓,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交流和情況檢查,做好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備案事項等。 第六十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被申請人或其他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六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有關行政機關應按決定要求及時履行,并將履行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構。有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由行政復議機構督促其履行。 第七十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行政復議工作情況及對相關問題的分析。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刻制“宜興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以下簡稱復議專用章),專門用于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專用章由行政復議機構保管和使用。 第七十二條 本市其他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政府行政復議應訴案件處理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宜政辦發[2006]11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宜政辦發[2006]117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