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08]10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教育局、物價局: 你們關于我市高中招生收費的請示已收悉,根據《無錫市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錫價費[2007]232號、錫財綜[2007]30號、錫教規[2007]155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按下列標準收費。 一、學費: 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收費標準為: 1、省、市重點高中(省宜興中學、省宜興一中、張渚中學、和橋中學、官林中學、丁蜀中學、東山中學、陽羨中學、銅峰中學):850元/生?學期 2、普通高中(徐舍中學、周鐵中學):650元/生?學期 二、擴招生擇校費: 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需嚴格執行“三限”(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學校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后,不得再向擇校生收取學費。擴招生擇校費標準為: 1、省、市重點高中: ①省宜興中學、省宜興一中、張渚中學、和橋中學、官林中學、丁蜀中學:30000元/生。 ②東山中學、陽羨中學、銅峰中學:28000元/生。 2、普通高中(徐舍中學、周鐵中學):20000元/生 擇校費由學校在學生入學時一次性收取,擇校生錄取后,已繳納擇校費并取得學籍,但尚未參加學習而退(轉)學的,可退還三分之二的擇校費,已參加學習的,因家庭遷離省轄市境而退(轉)學的,可按已學習的時間計算退還部分擇校費。 特此批復。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